
為規范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工作,記者16日獲悉,我省近日制定了《江西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辦法(試行)》,其中規定,2005年6月1日后受種者在省內所有具有預防接種資質的醫療衛生單位接種合格疫苗后發生異常反應的,經相關部門專家鑒定為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病例后,可向當地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申請,審核認定后,可獲補償。
醫療費最多補償10萬元
據介紹,接種疫苗是預防、控制和消滅傳染病的有效措施,但由于疫苗固有性質和受種者個體差異等因素,極少數人在接種疫苗后,會出現預防接種異常反應。
因此,辦法規定,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造成受種者(以下簡稱異常反應受種者)死亡、嚴重殘疾或器官組織損傷的,給予一次性補償;對經過治療恢復正常的,按醫療費、陪護誤工費、交通費計算補償費用。
相關負責人表示,對經過治療恢復正常的,醫療費按異常反應后對受種者造成的人身損害在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憑據支付,在10萬元的限額內實報實銷。陪護誤工費是指受種者在出現臨床表現后兩年內其家屬(限1人)的陪護誤工費,按當事人發病當年江西省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通費憑據報銷,最高不超過1萬元。
六種情況不予補償
據介紹,有6種情況不在補償范圍之列: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種后一般反應、疫苗質量不合格、接種單位操作不規范、因心理因素發生的個體或群體的心因性反應、受種者在接種時正處于某種疾病的潛伏期接種后偶合發病、受種者或其監護人未如實提供接種禁忌導致接種后受種者原有疾病急性復發或病情加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