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擬廢勞動合同管理規定
“合同終止后職工生活補助費發放問題”按省政府《通知》辦理
《廣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可能被廢止!目前有關議案已提交人大審議。這是記者昨天從有關部門獲悉的。
據悉,該《規定》被廢止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與省政府的文件相抵觸。2003年5月13日,省政府發布通知,修改《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三十條,將“勞動合同終止后用人單位應向職工發放生活補助費”的規定修改為“只向1986年9月30日前的原企業固定工(含干部)發放生活補助費!钡牵瑥V州市的《規定》第三十一條仍注明:“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發給生活補助費”,這使得廣州市的企業和職工各執一詞,勞動爭議和投訴大幅上升;又因中央、部隊、省屬單位招用外來工適用省政府的《通知》,招用本地職工適用廣州市的《規定》,導致同一企業兩種制度,管理混亂!兑幎ā窂U止后,其第三十一條將相應取消,這等于取消了部分勞動者的預期利益,現有各類經濟性質企業的合同制勞動者對此普遍反對,1986年以后到國企工作的大學畢業生和轉業干部更是反應強烈。
對此,市政府認為省《通知》所確定的以1986年9月30日作為發放生活補助費的時間界限標準是正確的,因為這個時間是當時中共中央、國務院所確定的在國營企業推行勞動合同制同時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時間,只有在此之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才能享受補償,而其后參加工作的,已經在逐步完善的社會保險中得到保障,固不應當補償。因此,按照廣州市的實際情況,省政府《通知》中關于生活補助費的規定可適用廣州市。 (賀城 穗仁宣)
- 上一篇:上海為“試用期”定規矩
- 下一篇: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新人公開招聘薪酬兼顧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