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欠薪”納入刑法 作用在威懾
全國總工會新聞發言人日前表示,全總建議立法機關盡快將“惡意欠薪罪”納入刑法。正在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擬增加“惡意欠薪罪”,引起熱議,多數委員支持將惡意欠薪入刑定罪,認為這凸顯法律對民生保護的力度,但也有委員擔憂可能造成刑法和民法的沖突,建議慎重從事。
筆者贊成《刑法》增設“惡意欠薪罪”。欠薪屬于勞動報酬范疇,目前解決欠薪問題有多種手段,包括工會調解、勞動仲裁、民事訴訟等,盡管渠道較多,但近年來 欠薪問題仍然普遍且嚴重,討薪常引發跳樓、爬鐵塔等極端事件及人身傷害,影響社會和諧與穩定。據統計,2009年,全國各級工會共受理勞動爭議36.2萬 件,其中主要為拖欠工資。這說明欠薪已成為損害勞動關系和諧的一顆“毒瘤”,危害性不可小覷,而現有解決欠薪問題的手段比較乏力,需要上升到刑法層面,用 更強有力的刑罰遏制欠薪,割除“毒瘤”,此乃欠薪入刑定罪的必要性之一。
之二是,討薪主體主要是農民工及企業臨時用工人員,身居社會底層的這些弱勢群體,依靠自身力量無法與老板抗衡。同時他們與雇主通常沒有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其權利容易受到黑心老板的侵害,更需要強勢法律為他們爭取合法利益撐腰。
其三是,依法獲取勞動報酬是普天下勞動者的生存權,就是通常所言的民生權利。當下我們不能不面對一個現實,即權利弱勢,權力強勢,或者說勞動者弱勢,資方 強勢。由此及彼,民生權利弱勢并非僅存在于勞動領域,在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能窺見到。一位法律學者說過一句耐人尋味的話:社會和諧的一個重要支撐點,是 在法律框架內公民權利與權力能正常博弈,從而和睦相處,實現雙贏。但目前現狀是公民權利遠不足抗衡、制約權力,法律對民生權利的保護不是過了頭,而是很不 夠,因此民生權利受到法律呵護,多多益善。
當然與嚴重刑事犯罪相比,惡意欠薪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我以為,惡意欠薪入刑定罪主要起到威懾作用,解決拖欠工資問題前期還得依靠工會組織及勞動部門,包括《民法》的調解、仲裁等,如果問題仍未解決就應考慮動用《刑法》。(作者:尹衛國 來源:山西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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