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擬規定公務員普通話水平須達三級甲等以上
今后,時下最“吃香”的職業——公務員可能又將多一道門檻,江西省擬規定公務員要考普通話,并要求達三級甲等以上。2日,《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征求意見稿)》正式對外公布,社會各界人士若對此有意見和建議,可在3月20日之前以電子郵件或信函形式反饋至省政府法制辦立法一處,電子郵件:lifeboy1979@。
征求意見稿擬規定的用字,需要使用外國文字的,應與規范漢字同時使用,其中地名、專名和通名部分應使用漢語拼音拼寫。而企業名稱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不得單獨標注外國文字。外資企業名稱在使用出資的外國企業字號時,應譯成規范漢字。公共設施所使用的題詞和招牌中的手寫字應使用規范漢字。漢語拼音在公共設施中使用時,應加注在漢字下方,不得單獨使用。
按規定須用規范漢字而未使用的,將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此外,企業名稱、商品名稱,以及廣告等用語用字,違反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地名標志用字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則由地名管理部門依法處理。該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今后,每年9月第三周為江西省推廣普通話宣傳周。
公務員普通話擬定在三級甲等以上
江西省擬對公務員、教師、主持人等人員實行普通話等級制度,不同的職業需要分別達到不同的國家規定的標準。
各職業需達到的標準
公務員為三級甲等以上;
教師為二級乙等以上,其中語文教師和對外漢語教師為二級甲等以上,漢語語音教師為一級乙等以上;
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為一級乙等以上,其中省級廣播電臺和電視臺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為一級甲等;公共服務行業的廣播員、解說員、話務員等特殊崗位人員為二級乙等以上,其他面向公眾服務的人員為三級甲等以上;
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為三級甲等以上,其中播音、主持和影視話劇表演專業畢業生為一級乙等以上,教師教育類專業畢業生為二級乙等以上。
注:若參加普通話水平測試未達到國家規定等級標準,所在單位、學校應組織培訓。
11種情形要用規范漢字
1.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公文、印章用字。
2.幼兒園、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通過漢語文教育教學用字。
3.影視屏幕、電子屏幕、中文網站用字。
4.漢語文報刊、圖書、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用字。
5.展覽館、紀念館、博物館、科技館、旅游景點等場所的說明用字。
6.公共服務行業的服務場所用字。
7.名稱牌、指示牌、標志牌、招牌、標語牌、廣告、告示等用字。
8.境內銷售的商品名稱、包裝、說明用字。
9.中文信息處理和信息技術產品用字。
10.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處方、檢驗報告等用字。
11.地名、公共設施的名稱用字,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注:名稱牌、招牌中含有手書繁體字、異體字的,應在明顯的位置配放規范漢字的副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