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規定外省調入人員參保前工齡算數
海南建省辦經濟特區以來,吸引了大批外省人才涌入海南,但部分外省調入人員未經人事勞動行政部門辦理調動手續,致使參加養老保險前工齡不能視同繳費年限。日前,《關于外省調入人員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問題的通知》出臺,解決了這一問題。經社保經辦機構重新核定后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將從2009年1月起發放。
省人勞廳有關負責人介紹,1999年9月30日前,省社保經辦機構在核定養老金時,對未經人事部門辦理調動手續的人員,其原工齡均視同繳費年限。但是根據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外省調入人員必須經人事勞動行政部門辦理調動手續,其參加養老保險前的工齡才能視同為繳費年限”,今年修訂的《細則》延續了此項規定。該負責人說,由于組織原因未辦理調動手續而引發的責任不應由個人承擔,因此此次出臺通知解決這一問題。
《通知》明確,1999年9月30日前調入海南的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經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有關證明材料屬實的,其參加養老保險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一是符合國家和海南省調動政策,中央直屬企業、垂直管理的行業或其他企事業單位人事部門辦理了相關調動手續的;二是自行到海南省企事業單位應聘,未辦理調動手續,但調出地社保經辦機構出具其在內地未領取養老金或退休費等有效證明的。
1999年10月1日-2008年6月14日期間從外省調入海南,符合以上兩項條件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含到退休年齡未退休人員),由所在單位報同級組織人事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后補辦調動手續,其參加養老保險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年限;符合以上兩項條件已辦理退休手續的,由所在單位報同級社保經辦機構確認后,其參加養老保險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通知》規定,從2008年6月15日起,所有調海南省的人員必須按管理權限到相應的組織人事勞動行政部門或其授權機構辦理調動手續,否則其參加養老保險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不得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