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出臺規定:轄區發生民爆事故 負責人將受處分
昨天,省紀委、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聯合向社會發布《違反中共山西省委辦公廳、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黨紀處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如因管理不到位,使得轄區內非法民爆物品發生爆炸事故,將給予黨紀處分。
北京奧運會即將召開,為確保不讓一粒炸藥、一枚雷管流入北京,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3月24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今日公布的《暫行規定》規定:對因管理不到位、綜合治理工作不落實、收繳不徹底,導致轄區內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在生產、買賣、儲存、運輸、使用過程中發生爆炸事故、案件,造成死亡的,視情節輕重,對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及相關監督管理機構中的有關黨員負責人和黨員責任人,縣(市、區)人民政府黨員負責人和黨員責任人,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有關黨員負責人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