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招考錄用公務員有新規定
記者昨日從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獲悉,招考錄用公務員將有新規——《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已經出臺并從今年起實施。
我省公務員錄用考察的對象是按公務員招考公告規定比例確定的考試入圍、體檢合格人員。考察內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及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以及是否需要任職回避等方面的情況,復審考察對象是否符合規定的報考資格條件。考察期一般為60天,結論為合格或不宜錄用為公務員。
根據新規,被考察對象如果經查實有下列情形之一,將不宜錄用為公務員:曾有嚴重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的行為,并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曾受到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處分、開除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籍處分的;曾受過勞動教養的或近兩年內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曾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以及參與賭博賭資較大,被有關部門處罰的,或曾組織、利用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被有關部門處罰的;曾被有關部門認定參與邪教、吸毒、色情、盜竊、貪污、賄賂、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受行政警告處分未滿一年、受行政記過及以上處分未滿兩年的,或受黨、團內警告未滿一年或受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未滿兩年的,或在高校學習期間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未滿一年或受記過以上處分未滿兩年的;近兩年內,在事業單位工作年度考核中有一次及以上被確定為不合格的,或因嚴重違反紀律、規章制度而被單位依法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未滿一年的;不符合報考資格條件,或在招錄過程中有違紀舞弊、弄虛作假行為的;有不宜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
新規強調了實事求是的原則。對考察結論為不宜錄用為公務員的一些情形,要求有相關部門查處或認定的依據,并規定證明材料應當注明出處,有相關證明人簽名或加蓋公章。
新規還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原則。例如在考察紀律中規定考察組成員不得泄露考察對象的個人隱私;對經考察不符合公務員錄用標準的,把原考察結論“不合格”改為“不宜錄用為公務員”,以體現對報考人員的尊重,盡量減少對報考人員在今后工作、生活中的影響;對考察結論為不宜錄用為公務員的,招錄機關應書面通知本人,并告知其對考察結論如有異議的,可采取的司法救濟途徑。
另外,對考察對象因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可暫緩作出考察結論。但考慮到全省公務員招考有一個總體時間安排,自考察期滿后30天內,上述審計、審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結束的,考察結論為不宜錄用為公務員。
考察對象如果有異議,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新規實施后,原來的《浙江省國家公務員錄用考核細則》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