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調整企業月最低工資標準 今年1月1日起施行
日前,經黑龍江省政府審批,黑龍江省發布了最新企業月最低工資標準及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今年1月1日起施行。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大慶市區6.0元/小時;哈爾濱市區5.5元/小時;齊齊哈爾、牡丹江(含綏芬河市)、佳木斯、黑河市區5元/小時;雞西、鶴崗、雙鴨山、七臺河市區4.8元/小時;大興安嶺地區、綏化市區4.5元/小時;伊春(含鐵力市)、縣級市市區4.3元/小時;其他各縣4.2元/小時。
此最低工資標準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到下一個調整日。
據省勞動保障廳勞動工資處處長蓋小兵介紹,調整后,各地月最低工資標準上調40~60元不等。此次調整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包含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最低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包含了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在最低工資標準之內,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的有:1.加班加點工資;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最低工資標準。
省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提醒廣大勞動者,如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可收集相關證據投訴舉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將切實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新聞鏈接·最低工資標準
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