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招工不得“薪資面議”
本報訊 記者閻鋒報道:《就業促進法》和《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記者昨日從我市舉辦的培訓班上獲悉,屆時,招聘簡單應明確薪酬,“未婚”等錄用標準將被認定為就業歧視。
培訓班上,省勞動保障廳培訓就業處處長謝樹興和市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負責人就新法規重點和亮點作了解讀。“《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規定,明年起,“薪資面議”將不允許出現在招聘簡章中。”謝樹興強調,《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三章第十一條明確規定,招用人員簡章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基本情況、招用人數、工作內容、招錄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內容。
記者隨后在市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大廳看到,只有少數幾家企業明確打出了薪資待遇和購買社會保險等。
謝樹興指出,消除就業歧視是公平就業的核心。依據上述法規,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遭遇招聘和解雇歧視,勞動者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此外,我國首次在勞動法規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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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招聘信息含歧視性內容?
市勞動就業服務中心相關負責人稱,首先是法律明文規定的諸如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其次,法律延伸規定的戶籍、地域(針對農村勞動者),年齡、婚姻、相貌、身高、工作經驗、限招拒招某類人等。類似于公司招聘文員條件之一“未婚”屬于隱性歧視,“不招已婚”屬于明顯公開性歧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