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新勞動合同法 職工試用期最長不超6個月
明年東莞將推廣使用《東莞市職工勞動合同》新文本。目前,東莞市勞動局已經制定了新文本的征求意見稿。與舊文本相比,該征求意見稿明確,職工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招用勞動者30日以上,企業不簽勞動合同將承擔賠償責任,并且要求企業為特殊崗位的員工提供職業病的防護培訓和防護措施,更好地維護了勞動者的權益。
員工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為配合明年《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目前,東莞市勞動局已經對《東莞市職工勞動合同》舊文本進行修改,形成征求意見稿,并向市外商協會、市臺商協會、市個體零售商協會等廣泛征求意見。待向各界收集意見重新修訂后,將形成《東莞市職工勞動合同》新文本,作為東莞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范本,明年在全市推廣使用。
記者對比發現,舊文本對員工的試用期期限沒有規定,該征求意見稿則在員工的試用期期限方面作了明確規定,員工試用期從何時開始(時間精確到天),到何時結束,應填寫清楚。該征求意見稿還寫明,員工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其中,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30日;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60日;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或者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
用工超一月不簽約須付雙薪
記者留意到,在新勞動合同文本征求意見稿的使用說明中,第一條就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確定招用勞動者后,需簽訂本合同明確雙方的勞動權力和義務。其中勞動者同意簽訂合同而用人單位30日以上不簽訂本合同并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當賠償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對于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
職業病防護列入必備條款
另外,此次文本修改,“動作”較大的另一個地方,則體現在要求企業必須明確告知員工,其工作崗位屬不屬于國家規定的需安全、衛生和職業特殊保護的工作崗位,若員工的工作崗位屬于此類,企業則須告知員工該崗位有可能對他的身體安全或健康造成哪些方面的損害,企業還需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安全、衛生和職業病的防護知識培訓和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
“企業有告知義務,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章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等情況,該法第十七條又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勞動保護和職業危害防保等必備條款。”該負責人介紹,本次對勞動合同進行修訂,正是貫徹了《勞動合同法》的宗旨,更好地保護員工的健康權。
市民可通過傳真反饋意見
在列明員工的工作地點等細節方面,該征求意見稿比舊文本更為精確。根據該征求意見稿,合同上必須列明,員工在某市某鎮街(區)某社區(村)廠區(公司、門店)某部門某崗位工作。該負責人介紹,“以前有的員工和企業簽訂合同時,還不知道自己將在哪里工作,該意見稿將工作地點列得更為精確,可以避免以上的情況。”該負責人呼吁,市民可上東莞市勞動局網站了解該意見稿的細則,市民有反饋意見的可將意見列明,傳真至22203621、22203613市勞動局勞動關系科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