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地稅:外籍個人獲一次性補償金需全額納稅
美籍人士Micle在廣州某廣告公司工作了16年,由于個人原因需要回美國定居,在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時取得了由該公司支付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20萬元。他從朋友處得知國內人員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他也是在國內取得了一次性的經濟補償收入,是否也有一定數額的免稅標準?
廣州地稅表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規定,外籍人員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根據規定,Micle先生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并沒有免稅額,應全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Micle先生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為:[(200000/12-4800)×20%-375]×12=2398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