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連續工作六個月就有公積金
東莞所有的單位應該及時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逾期仍不辦理的單位將會受到最高5萬元的罰單;逾期仍不繳存的單位,職工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昨日(9日),記者從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已由東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全文發布,市民可以在4月20日前,就該《意見稿》的內容提出意見和建議。
背景:
今后五年要擴大覆蓋面
據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溫遠軍透露,2004年2月29日,東莞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東莞轄區內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比例、基數、繳存程序等作了一定的規定,但隨著國家相關部委對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完善,原有的《通知》已不能滿足住房公積金發展的需要。
在今年年初召開的東莞市第十二次黨代會上,東莞首次將住房公積金工作列入市委的工作報告中,作出了“今后五年要擴大住房公積金的覆蓋面”的工作部署,“完善目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尤為必要。”
通過增加強制性的措施來提高住房公積金的覆蓋面,是《意見稿》中的最大亮點。而如果《意見稿》能夠獲得通過,也將成為該中心自2002年12月16日成立后的首個系統完整的繳存管理辦法。
與2004年2月29日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相比,新出臺的《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呈現出四大變化。
變化1逾期不繳公積金單位最高罰5萬元
《意見稿》中要求,未按照規定的繳存范圍和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未按時為新增職工或調入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經批準緩繳、效益好轉后應補繳住房公積金的,依法需要補繳的四類單位,應當及時為職工補繳住房公積金。
與《通知》相比,《意見稿》增加了非常明確的強制措施和處罰規定,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將被“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仍不辦理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而對于“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將被“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還將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處罰情況。
變化2職工連續工作6個月就可獲公積金
在《意見稿》中,還擴大了需繳納公積金的單位范圍。從以前的“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擴大到了凡在東莞市設立的單位,不論隸屬關系,均執行本辦法的規定,并在東莞市為職工辦理開戶繳存手續。
在《意見稿》中,還明確了“職工”的定義:“本辦法所稱在職職工包括在編正式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從業人員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事實上已建立勞動關系并連續工作六個月以上的從業人員。”這就意味著,在東莞連續工作6個月,就可以獲得住房公積金。
《意見稿》還對《通知》中的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作了細化,特別明確了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的工資基數,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六項內容。
變化3單位公積金繳存比例超過10%需審核
在“意見稿”里,繳存手續因單位繳存比例不同而有所區別,繳存比例在5%~10%的單位,需攜帶單位設立批準文件或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經辦人身份證及法定代表人授權書等三類材料到受委托承辦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的銀行辦理繳存手續。
而繳存比例在10%以上或者職工繳存比例在10%以上并高于單位繳存比例的,應由單位提交書面申請,經公積金中心審核后,到承辦銀行辦理繳存手續。
而被責令限期開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當到公積金中心辦理登記后,再到承辦銀行辦理繳存手續。
變化4繳存比例超過12%單位個人均需繳稅
《意見稿》要求,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10%;有困難的單位,職工和單位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有條件的單位,職工和單位的繳存比例均不得高于20%.不過,繳存單位可根據自身的經濟狀況,經董事會和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在規定的范圍內,決定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并報公積金中心備案。
對于繳存比例在5%以上的單位,可申請辦理降低繳存比例,繳存比例為5%的只能申請辦理緩繳。
《意見稿》還規定,對于職工個人和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未達到國家稅務機關規定應征范圍的,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征收個人所得稅。這就意味著,今后東莞單位和個人繳納公積金超出12%的部分,均要并入個人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為按照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周桂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