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大學生實習收入也得繳稅
從今年開始,學生在企業單位實習每月所得超過1600元的必須繳稅。昨日,省地稅局把這個通知轉發給了各級稅務部門。
通知規定,凡與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簽訂3年以上期限合作協議的企業,支付給學生實習期間的報酬,準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而對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實習生取得的報酬,企業應代扣代繳其相應的個人所得稅款。
今年,國家重申學生在企業單位實習所取得的收入必須繳稅,同時給企業單位開出了優惠條件:支付給學生實習期間的報酬,準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支付給學生報酬可以減稅,這樣一來,企業肯定要積極主動替學生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鄭州市地稅局稅征二處副處長吳敏表示,繳不繳稅還得看大學生是否跟用人單位簽訂雇傭合同。如果簽訂的有雇傭合同,大學生取得收入被稱為“工資薪金”,起征點是1600元;如果沒有簽訂雇傭合同,大學生取得的收入是“勞務報酬”,起征點應為800元,稅率為20%。比如實習生小宋的月工資為1000元,但由于他沒和用人單位簽訂雇傭合同,應該每月繳納40元個人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