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臺省級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聘用人員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日前,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省人事廳關于完善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川辦發〔2002〕10號)的有關精神,結合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工作和編制外聘用人員的實際情況,出臺了《省級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聘用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辦法》的實施范圍是:省級和中央在川機關事業單位、駐蓉部隊參保單位的編制外聘用人員,參加省級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聘用人員養老保險。編制外聘用人員是指機關事業單位、駐蓉部隊因工作需要,對外招聘而未使用機關、事業單位編制,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定退休年齡內的人員。
省級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聘用人員養老保險基金籌集,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編制外聘用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按月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
(二)編制外聘用人員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本人上月工資作為繳費工資,繳費比例為8%。編制外聘用人員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確定。編制外聘用人員本人上月工資,超過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工資。
(三)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全部編制外聘用人員繳費工資總和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編制外聘用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之月為止。
(四)在國家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方案出臺前,編制外聘用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省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單獨管理,基金實行封閉運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