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頒布《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了正確受理、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統一全省法院的司法尺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結合貴州省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該意見,意見主要內容如下:
一、管轄與受理
1、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本意見所指的人事爭議:(1)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2)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雖沒有簽訂書面聘用合同,但雙方已形成事實聘用關系后發生的人事爭議糾紛。當事人不服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或復審決定,自收到仲裁裁決或復審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本意見所指的人事爭議,不適用本意見的規定處理:(1)事業單位與其實行公務員序列管理的工作人員之間發生的人事爭議;(2)事業單位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工作人員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
3、當事人之間發生的人事爭議,未經人事爭議仲裁機構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爭議案件的范圍,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發生的下列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爭議案件的范圍:(一)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因職稱、職務、職級、考核、輪崗交流等產生的爭議;(二)事業單位與其受聘人員因技術入股、知識產權的權屬以及利益分配等產生的爭議;(三)事業單位與其受聘人員因承包合同產生的爭議。但承包合同的履行涉及工資、福利待遇以及聘用合同解除等人事爭議內容的除外。
5、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人事爭議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通知,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一)屬于人事爭議案件范圍的,應當受理;(二)雖不屬于人事爭議案件范圍,但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按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訴訟;(三)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案件范圍的,不予受理。
6、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人事部《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和《貴州省人事爭議仲裁辦法》的規定,以當事人申請仲裁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經審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7、人民法院受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應當以爭議的雙方為訴訟當事人。
當事人以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仲裁申請逾期未作出處理或者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為由或者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以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為被告或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應以爭議的雙方為訴訟當事人,當事人不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8、當事人不服人事爭議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后又申請撤訴,經人民法院審查準予撤訴的,原仲裁裁決自人民法院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生效。當事人因超過訴訟期限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原仲裁裁決自起訴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恢復法律效力。
9、人事爭議案件的受理應當堅持一個人事關系一個案件的原則。
10、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由事業單位所在地或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二、案件審理
11、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案由為“人事爭議”。
12、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趴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有關規定;參照行政規章的有關規定;有關處理人事仲裁爭議的人事政策、事業單位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如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參考。
13、因事業單位作出的辭退、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工作人員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人事爭議,事業單位負舉證責任。
14、事業單位對其工作人員作出的辭退等處理決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予以撤銷。
15、對于追索勞動報酬、培訓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的人事爭議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變更。
16、人民法院制作的事業單位人事爭議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中,不應當含有撤銷或者維持仲裁決定的內容。
三、執行
17、事業單位人事爭議仲裁裁決書生效后,一方當事人在法定的期間內不起訴又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四、其他規定
18、以上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今后法律、法規有新的相關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相關司法解釋的,以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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