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后援團:合法辭職還要交違約金?
出場專家:韓智力 《中國勞動保障報》法律事務中心主任、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勞動法研究所副所長
讀者孫女士來信表示:我按照勞動法規定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出辭職,上周公司人事經理以我跟公司簽的培訓協議為由說,合同是三年而我只干了兩年需交違約金6000元。但我因公司拖欠我們工資,我不愿意交違約金。原因是:我們的工資以前是下個月的1-15日結算,后來公司換領導加上公司搬家,慢慢地就把發工資的日期整整壓了一個月。請問我現在已提前一個月交了辭職,再加上公司在沒跟任何員工商量的情況下,私自壓了我們一個月的工資,這種情況下,我是否還需向公司交納違約金?
專家解答: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3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形屬于用人違約在先。因此,勞動者此種情形辭職,不需要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你的情況正是在單位沒有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情況下提出辭職的,因此,你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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