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失業保險金將上調 最多上調132元
沈陽的失業保險金從下個月開始要上調了。昨日記者從沈陽市相關部門了解到,城區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由每月223元調整到355元。
最多上調132元
據了解,失業保險金標準具體調整辦法為:和平區、沈河區、鐵西新區、皇姑區、大東區、東陵區、于洪區、新城子區、蘇家屯區和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沈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輝山農業高新技術開發區、棋盤山國際風景旅游開發區,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由每月223元調整到355元;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下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由每月223元調整到310元。
新民市、遼中縣、法庫縣、康平縣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由每月178元調整到310元;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下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由每月178元調整到275元。
辦理失業保險金有時限
辦理領取保險金手續前,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并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如果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繳費時間就要重新計算。
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按月發
失業保險金實行按月發放制度,失業人員每月12日至15日,由本人持《失業證》和名章,市內五區失業人員到社區申領,郊區失業人員到街道申領,縣里的失業人員到縣級失業保險機構申領。
各區、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于每月21日至23日將本區域內已生成的實際申領人員名冊向銀行報備,市失業保險金申辦機構將全市實際發放金額報市財政,并于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到各區、縣(市)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賬戶,銀行在資金到賬后3個工作日內將失業保險金打入已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銀行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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