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草案:單位不繳社保員工可解除合同
2006-08-26 10:19:03 來源:中國鞋網 中國鞋網 http://www.annualhp.com/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是一部規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經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后,委員長會議決定,全文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廣泛征求意見,作進一步修改,再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征求意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重大舉措,各有關方面務必高度重視,統籌安排,精心組織,確保工作順利進行。
昨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決定,自即日起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并面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
據介紹,由于我國勞動力長期供大于求,出現了一些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隨意解除勞動關系、濫用試用期,為逃避法定義務簽訂短期勞動合同,限制勞動者自由擇業和合理流動,集體合同簽訂率不高甚至流于形式等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最近進行的勞動法執法檢查表明,由于現有勞動合同有關規定不具體,對用人單位合同義務的規定不夠,使勞動合同簽訂率偏低,內容不規范,已嚴重影響勞動者合法權益。
與原有的《勞動法》相比,此次發布的《勞動合同法(草案)》針對“短期合同”、“濫用試用期”等突出問題,分別制定了“合同自然終止,也應支付經濟補償”,“非技術性崗位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并就新生事物———用人單位效益不好導致經濟性裁員這一現象,特別規定“裁員優先錄用老員工”。此外,為治理“惡意欠薪”這一頑疾,草案制定了“滯納金”性質條款———“逾期不支付,要向勞動者加付50%-100%賠償金”。
草案除規定政府、勞動保障部門為監督檢查機構外,將“任何組織、個人”納為監督主體,并采取“有獎舉報”機制,舉報違反《勞動合同法》行為,一經查實,即可獲得獎勵。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言人表示,向社會全文公布《勞動合同法(草案)》,廣泛征求意見,這是進一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重大舉措,是促進不同群體對勞動合同制度建構的共識的過程。此外,全國人大進一步明確了新聞發言人:全國人大常委會新聞發言人由主管新聞宣傳工作的常委會副秘書長擔任,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言人由辦公廳新聞局局長擔任。
■《草案》關鍵詞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的說明
●因病無法工作
對于“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這一情況,勞動合同法草案規定,勞動者需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且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需提前通知勞動者,或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完成以上步驟之后,用人單位只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經濟性裁員
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裁員事件屢有發生。勞動合同法草案規定,此種情況應優先留用“已經或準備在本單位工作較長時間的職工”,并規定不得裁掉員工的具體情形:患職業病者,工傷失去勞動能力者,正在擔任平等協商代表,尚在醫療期內的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員工。
■草案解讀
昨日,全國人大發布《勞動合同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長芮立新表示,該草案針對“用人單位肆意延長試用期”、“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利用短期合同只用員工青春期”、“惡意欠薪”、“逃避養老保險等義務”等五方面問題,均制定了更為具體、更具操作性的條款,充分維護勞動者權益。
合同終止單位要掏“補償”
《勞動法》規定,合同終止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一些單位借此只簽訂為期一年的短期合同,形成僅用員工青春期的現狀。《草案》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仍要按照“滿半年支付半月工資、滿一年支付一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借此約束用人單位的解雇行為,穩定勞動關系。
試用期按性質分為三級
《勞動法》對試用期沒有明確要求。這導致一些用人單位,尤其是加工制造業,旺季時大批量招工,試用期一直延遲至旺季結束。待企業對員工需求減少后,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解除合同。
《草案》要求,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可以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同時依據工作性質,將試用期分為三級:非技術性崗位,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技術性崗位,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高級專業技術崗位,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事實勞動關系=無限期合同
目前,勞動合同簽訂率偏低,國內中小型非公有制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到20%,個體企業簽訂率更低。
《草案》將勞動合同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
特意針對“已存在勞動關系,但雙方未訂立書面合同”現象,作出事實勞動關系認定,“除非勞動者有其他意思表示,此種情況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如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有不同理解,以有利于勞動者的理解為準”。
昨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決定,自即日起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并面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
據介紹,由于我國勞動力長期供大于求,出現了一些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隨意解除勞動關系、濫用試用期,為逃避法定義務簽訂短期勞動合同,限制勞動者自由擇業和合理流動,集體合同簽訂率不高甚至流于形式等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最近進行的勞動法執法檢查表明,由于現有勞動合同有關規定不具體,對用人單位合同義務的規定不夠,使勞動合同簽訂率偏低,內容不規范,已嚴重影響勞動者合法權益。
與原有的《勞動法》相比,此次發布的《勞動合同法(草案)》針對“短期合同”、“濫用試用期”等突出問題,分別制定了“合同自然終止,也應支付經濟補償”,“非技術性崗位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并就新生事物———用人單位效益不好導致經濟性裁員這一現象,特別規定“裁員優先錄用老員工”。此外,為治理“惡意欠薪”這一頑疾,草案制定了“滯納金”性質條款———“逾期不支付,要向勞動者加付50%-100%賠償金”。
草案除規定政府、勞動保障部門為監督檢查機構外,將“任何組織、個人”納為監督主體,并采取“有獎舉報”機制,舉報違反《勞動合同法》行為,一經查實,即可獲得獎勵。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言人表示,向社會全文公布《勞動合同法(草案)》,廣泛征求意見,這是進一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重大舉措,是促進不同群體對勞動合同制度建構的共識的過程。此外,全國人大進一步明確了新聞發言人:全國人大常委會新聞發言人由主管新聞宣傳工作的常委會副秘書長擔任,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言人由辦公廳新聞局局長擔任。
■《草案》關鍵詞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的說明
●因病無法工作
對于“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這一情況,勞動合同法草案規定,勞動者需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且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需提前通知勞動者,或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完成以上步驟之后,用人單位只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經濟性裁員
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裁員事件屢有發生。勞動合同法草案規定,此種情況應優先留用“已經或準備在本單位工作較長時間的職工”,并規定不得裁掉員工的具體情形:患職業病者,工傷失去勞動能力者,正在擔任平等協商代表,尚在醫療期內的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員工。
■草案解讀
昨日,全國人大發布《勞動合同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長芮立新表示,該草案針對“用人單位肆意延長試用期”、“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利用短期合同只用員工青春期”、“惡意欠薪”、“逃避養老保險等義務”等五方面問題,均制定了更為具體、更具操作性的條款,充分維護勞動者權益。
合同終止單位要掏“補償”
《勞動法》規定,合同終止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一些單位借此只簽訂為期一年的短期合同,形成僅用員工青春期的現狀。《草案》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仍要按照“滿半年支付半月工資、滿一年支付一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借此約束用人單位的解雇行為,穩定勞動關系。
試用期按性質分為三級
《勞動法》對試用期沒有明確要求。這導致一些用人單位,尤其是加工制造業,旺季時大批量招工,試用期一直延遲至旺季結束。待企業對員工需求減少后,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解除合同。
《草案》要求,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可以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同時依據工作性質,將試用期分為三級:非技術性崗位,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技術性崗位,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高級專業技術崗位,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事實勞動關系=無限期合同
目前,勞動合同簽訂率偏低,國內中小型非公有制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到20%,個體企業簽訂率更低。
《草案》將勞動合同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
特意針對“已存在勞動關系,但雙方未訂立書面合同”現象,作出事實勞動關系認定,“除非勞動者有其他意思表示,此種情況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如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有不同理解,以有利于勞動者的理解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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