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試用期內解約該不該收違約金
2006-07-13 10:10:59 來源:中國鞋網 中國鞋網 http://www.annualhp.com/
山東某高校應屆畢業生小魯求職時,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交了5000元培訓費。試用一個月后,小魯提出辭職,但她不但沒討回5000元培訓費,而且用人單位還按合同上的條款,要求小魯交50萬元的違約金。
眼下正是大學生找工求職高峰期,因而,小魯的事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將會引來廣泛關注。大學生試用期內解約該不該收違約金?可謂“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這一問題有必要加以討論,以作“前者之鑒,后者之師”,幫助和推動應屆大學生就業難這個社會熱點問題的解決。
針對此事,用人單位的趙女士告訴記者,交5000元的培訓費是當時雙方協商同意的,學校組織了專業培訓,還是帶工資的,學校進行培訓是有付出的。至于50萬元的違約金也是合同上寫明的,如果小魯不同意,當時可以不簽合同。我想,假如每一個試用期內的員工都像小魯那樣解約,肯定會影響用人單位中長期的人力資源安排,增加用工成本。而這顯然會對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等帶來一定負面的影響,甚至致命的打擊。可能正是基于這種考慮,一些用人單位才向解約者收取高額違約金。
而山東舜天律師事務所的王律師說,員工的崗前培訓費用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不存在違約金問題。其實,這樣的說法未必合理。任何一個求職者都應當預料到解約的風險,簽訂合同時與用人單位進行討價還價,爭取在勞動合同中規定一個免責條款。若是沒有作出這樣的規定,則主動權就在用人單位手中。你在試用期內解約,根據《合同法》規定,等于單方面改變了合同,就必須付出代價,按合同支付違約金。當然,用人單位有權收取違約金,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非得行使這種權利不可。如果用人單位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結構,形成理性的運作模式,具有長遠的眼光,就會針對應屆畢業生的特殊情況制定靈活的政策,令彼此達到雙贏。
在就業難的現階段,用人單位招聘當前是買方市場,應屆大學生屬于賣方弱勢。于是,利用試用期侵害應屆畢業生的合法權益,是近年來一些用人單位頗為普遍的做法。而在2004年,就業市場爆出兩條特別引人注目的新聞:南方某高校畢業生號召成立“薪資聯盟”,抵制用人單位壓低薪資標準,拒簽低于2500元/月的就業協議;與此同時,東北某高校畢業生為了擠進自己向往的單位,主動提出“零工資就業”,即在見習期不要錢,經過考驗認可后再建立勞資關系。這樣的階段是難免的,但國家有關部門應盡可能想辦法縮短這一過程。如何對待大學生試用期內解約該不該收違約金,就成為擺在有關政府部門面前的一道亟待破解的難題。
眼下正是大學生找工求職高峰期,因而,小魯的事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將會引來廣泛關注。大學生試用期內解約該不該收違約金?可謂“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這一問題有必要加以討論,以作“前者之鑒,后者之師”,幫助和推動應屆大學生就業難這個社會熱點問題的解決。
針對此事,用人單位的趙女士告訴記者,交5000元的培訓費是當時雙方協商同意的,學校組織了專業培訓,還是帶工資的,學校進行培訓是有付出的。至于50萬元的違約金也是合同上寫明的,如果小魯不同意,當時可以不簽合同。我想,假如每一個試用期內的員工都像小魯那樣解約,肯定會影響用人單位中長期的人力資源安排,增加用工成本。而這顯然會對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等帶來一定負面的影響,甚至致命的打擊。可能正是基于這種考慮,一些用人單位才向解約者收取高額違約金。
而山東舜天律師事務所的王律師說,員工的崗前培訓費用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不存在違約金問題。其實,這樣的說法未必合理。任何一個求職者都應當預料到解約的風險,簽訂合同時與用人單位進行討價還價,爭取在勞動合同中規定一個免責條款。若是沒有作出這樣的規定,則主動權就在用人單位手中。你在試用期內解約,根據《合同法》規定,等于單方面改變了合同,就必須付出代價,按合同支付違約金。當然,用人單位有權收取違約金,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非得行使這種權利不可。如果用人單位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結構,形成理性的運作模式,具有長遠的眼光,就會針對應屆畢業生的特殊情況制定靈活的政策,令彼此達到雙贏。
在就業難的現階段,用人單位招聘當前是買方市場,應屆大學生屬于賣方弱勢。于是,利用試用期侵害應屆畢業生的合法權益,是近年來一些用人單位頗為普遍的做法。而在2004年,就業市場爆出兩條特別引人注目的新聞:南方某高校畢業生號召成立“薪資聯盟”,抵制用人單位壓低薪資標準,拒簽低于2500元/月的就業協議;與此同時,東北某高校畢業生為了擠進自己向往的單位,主動提出“零工資就業”,即在見習期不要錢,經過考驗認可后再建立勞資關系。這樣的階段是難免的,但國家有關部門應盡可能想辦法縮短這一過程。如何對待大學生試用期內解約該不該收違約金,就成為擺在有關政府部門面前的一道亟待破解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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