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推行勞動合同制度的路徑探討
2006-07-13 10:09:53 來源:中國鞋網 中國鞋網 http://www.annualhp.com/
私營企業在推行勞動合同制度的過程中,明顯存在簽訂難、續簽難、執行更難的現象。為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保證勞動合同在私營企業的簽訂與實施,應采取相應的對策。
修改《勞動法》,盡快出臺與之配套的《勞動合同法》,完善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法規。修改《勞動法》中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有關章節,制定對違法行為實行制裁或處罰措施,加大處罰力度,讓違法成本大于所得利益成本,發揮法律應有的威懾作用。針對私營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程序不規范,權利、義務不對等,嚴重影響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問題,應盡早出臺《勞動合同法》,使其成為規范企業勞動用工行為、維護企業和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依據。
各級政府,應構建勞動關系調整、運行、監督制約機制。要充分認識勞動關系是一種最基本的社會關系,勞動關系的穩定與否關系到社會穩定的大局,要從穩定壓倒一切的全局出發。在實現中央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時,進一步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推進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為保護勞動者權益,全社會應形成合力,勞動、公安、工商、稅務、法院等政府執法部門應加強對《勞動法》執法檢查,對違反《勞動法》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除處以經濟罰款外,在評先進、勞模及“重合同守信譽”先進單位時,應以一票否決。對嚴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單位,應處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各級政府應加大對勞動監察部門的投入,從人力、物力上保證其機構在監督檢查勞動合同情況的實施。
試行社會保險費改為稅制,由國家統一征繳、統籌劃撥的方法,確保社會保險資金來源。現行的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適應不了跨地區、跨省市流動的進城務工人員及日趨活躍的勞動力市場,它僅限于本地區域內的企業來實行統籌。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費(含五大險種),勞動者因合同期限長短不一,到期者離開本地回農村務農或到異地打工,勢必就中斷社會保險費的續交。這樣既增加了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也影響用人單位積極性,又給勞動者帶來不利影響。現在實施的由地稅部門征繳的辦法也不乏其弊病。應吸取原部分國有企業長期拖欠社會保險費,最終積重難返的教訓。盡快試行費改稅政策,確保勞動者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失業有保險,工傷有賠償的社會保障體系。
各級工會要借助三方協調機制的平臺,推進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應會同勞動保障部門制定地方性的《勞動合同實施條例》,堅持勞動合同、集體合同一起抓,發揮集體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帶動和規范作用,引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把好關口,真正把勞動合同作為勞動者權益的“護身符”。
創新工會組織制度建設,不僅限于鄉鎮工會聯合會的單一組織形式。在私營企業相對集中的工礦城鎮,針對企業工會維權弱勢地位的現狀,組建行業工會和產業工會,以凝聚集體勞工力量,幫助企業工會履行職責,培育工會和用人單位兩大主體的協商談判能力,逐步形成勞資雙方自主談判、決定勞動關系事項的格局。私企職工需要法律強有力的保護,更需要有制約企業經營者和企業主的有力手段,以此來促進平等協商和集體談判機制的建立。
健立多層次、多形式的勞動爭議調解制度。健全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構筑勞動爭議的第一道防線,將不穩定的矛盾因素解決于萌芽狀態。修改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相關條例,拓寬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范圍,縮短爭議處理的時間,延長仲裁時效期,有效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建立鄉鎮一級的職工法律援助站,推進來自工會和民間的勞動法律援助活動,為工人提供收費低廉的法律服務,讓他們打得起官司。
修改《勞動法》,盡快出臺與之配套的《勞動合同法》,完善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法規。修改《勞動法》中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有關章節,制定對違法行為實行制裁或處罰措施,加大處罰力度,讓違法成本大于所得利益成本,發揮法律應有的威懾作用。針對私營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程序不規范,權利、義務不對等,嚴重影響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問題,應盡早出臺《勞動合同法》,使其成為規范企業勞動用工行為、維護企業和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依據。
各級政府,應構建勞動關系調整、運行、監督制約機制。要充分認識勞動關系是一種最基本的社會關系,勞動關系的穩定與否關系到社會穩定的大局,要從穩定壓倒一切的全局出發。在實現中央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時,進一步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推進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為保護勞動者權益,全社會應形成合力,勞動、公安、工商、稅務、法院等政府執法部門應加強對《勞動法》執法檢查,對違反《勞動法》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除處以經濟罰款外,在評先進、勞模及“重合同守信譽”先進單位時,應以一票否決。對嚴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單位,應處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各級政府應加大對勞動監察部門的投入,從人力、物力上保證其機構在監督檢查勞動合同情況的實施。
試行社會保險費改為稅制,由國家統一征繳、統籌劃撥的方法,確保社會保險資金來源。現行的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適應不了跨地區、跨省市流動的進城務工人員及日趨活躍的勞動力市場,它僅限于本地區域內的企業來實行統籌。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費(含五大險種),勞動者因合同期限長短不一,到期者離開本地回農村務農或到異地打工,勢必就中斷社會保險費的續交。這樣既增加了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也影響用人單位積極性,又給勞動者帶來不利影響。現在實施的由地稅部門征繳的辦法也不乏其弊病。應吸取原部分國有企業長期拖欠社會保險費,最終積重難返的教訓。盡快試行費改稅政策,確保勞動者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失業有保險,工傷有賠償的社會保障體系。
各級工會要借助三方協調機制的平臺,推進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應會同勞動保障部門制定地方性的《勞動合同實施條例》,堅持勞動合同、集體合同一起抓,發揮集體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帶動和規范作用,引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把好關口,真正把勞動合同作為勞動者權益的“護身符”。
創新工會組織制度建設,不僅限于鄉鎮工會聯合會的單一組織形式。在私營企業相對集中的工礦城鎮,針對企業工會維權弱勢地位的現狀,組建行業工會和產業工會,以凝聚集體勞工力量,幫助企業工會履行職責,培育工會和用人單位兩大主體的協商談判能力,逐步形成勞資雙方自主談判、決定勞動關系事項的格局。私企職工需要法律強有力的保護,更需要有制約企業經營者和企業主的有力手段,以此來促進平等協商和集體談判機制的建立。
健立多層次、多形式的勞動爭議調解制度。健全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構筑勞動爭議的第一道防線,將不穩定的矛盾因素解決于萌芽狀態。修改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相關條例,拓寬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范圍,縮短爭議處理的時間,延長仲裁時效期,有效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建立鄉鎮一級的職工法律援助站,推進來自工會和民間的勞動法律援助活動,為工人提供收費低廉的法律服務,讓他們打得起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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