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施國務院發布的《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促進化工企業節約能源,提高經濟效益,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化工系統各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
第三條細則中所稱能源、節能等有關名詞、概念 術語 的含義均以《條例》為準。
水是化學工業重要資源,要加強節約用水管理。
第二章節能管理體系
第四條部建立節能辦公會議制度,由主管部長主持,各司局主管節能負責同志參加。原則上每季召開一次節能辦公會議,研究審查有關化工節能的方針、政策、法規、規劃和改革措施,布置和協調節能降耗等工作任務。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計劃單列市化工局(公司)和企業也要建立健全節能辦公會議制度。
第五條部節能管理機構是化學工業部節能計量辦公室。部有關司局要有主管節能工作的領導和具體負責節能的專職人員,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計劃單列市化工局(公司)及重點地市化工部門,必須有主要領導負責節能工作,并配備專職節能人員和管理機構。
第六條年綜合能耗折合標準煤一萬噸以上企業(以下簡稱重點耗能企業)要由企業主要領導負責節能工作,并要有直接領導下的專職的管理機構,年耗能不足一萬噸的企業,也要有相應的節能管理機構。各化工企業都要建立廠、車間、班組三級節能管理網。
第七條化工系統各級節能管理機構是本單位的節能主管部門。它們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節能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制定本行業的節能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能源供應和節約;負責節能技術改造工作;檢查督促節能技術的實施;負責能源消耗定額審批、考核及節能獎懲的審批工作,檢查督促企業和其它單位貫徹條例和本細則;改進節能管理,統籌協調完成節能工作任務。
2.企業節能管理機構的職責是負責本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節能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以及地方、部門發布的有關節能的規定和標準等;負責本企業能源消耗定額的管理和考核工作;負責本企業節能獎金的計算、報批和分配工作;負責使用本企業的節能技術改造資金;制訂并組織實施本企業的節能技術措施,在企業內部行使節能獎懲權力;負責制訂和實施企業的中長期節能改造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推廣和應用節能技術,完善科學管理,降低單位產品能耗,完成節能任務。
第八條各化工廳(局、公司)、企業和其他用能單位,必須實行責任制。各級節能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專職節能工作人員。原則規定年耗能五萬噸標準煤以上企業,可配5-7人的專職節能人員;年耗能五萬噸以下的重點耗能企業,可配備3-5人專職人員,萬噸以下耗能單位,可配備1-2人的專職節能人員。本行業年耗能200萬噸以上化工廳(局)、公司和企業性公司,可配備3名以上專職節能人員;各級節能機構和工作人員要相對穩定,節能機構變動時要征求上級主管部門節能機構的意見。
第九條逐步試行能源技術職務制度。在化工系統建立能源技術職務制度。聘任或任命能源技術職務,但被聘任或任命的人,需要經過業務技術考核或 考試 ,合格之后,才有資格受聘或任命,擔任能源技術職務工作。具體辦法另行擬定。
第十條部和盛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以及地市化工局(公司)的節能管理機構,是所轄化工系統企業執行《條例》和本細則的監督機關。各級行政機關的節能管理機構,可根據需要委托有關部門或個人對化工企業、事業單位執行《條例》和本細則進行監督。企業的節能機構是本企業用能監督機構。
第三章節能管理基礎工作
第十一條化工系統要建立能源統計體系,部能源統計工作由計劃司統計處和節能辦工室分工負責,盛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地市化工局(公司)各化工企業,都要有相應部門擔任能源統計工作。各種能源消耗、產品能耗的年報由部計劃司統計處負責,節能量的統計和能耗季報由部節能辦公室負責,各種主要產品能耗月報,仍由現行負責司局辦理。
第十二條要重視和加強能源統計工作,各單位要有專職或兼職的能源統計人員。
第十三條各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國家統計局及部機關有關規定,定期向統計單位,節能管理機構,報送能源統計報表。
第十四條企業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部以及各地有關計量工作的規定,配備能源計量器具,加強能源計量管理,具體要求按《化工企業計量管理暫行規定》。
化工系統的計量部門應對企業的能源計量工作進行嚴格監督、檢查,定期考核評定。
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要有完善的能源計量設施并與工程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第十五條化工系統各種能源管理和產品能耗標準由部節能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制定統一標準,盛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和各地化工局的節能機構負責制定本地區化工能耗標準。企業應當認真執行各項節能標準。
第十六條部節能管理機構會同各有關司局制定全國化工系統主要產品的能耗目標定額理的消耗定額,向全國化工系統公布。各地化工廳(局),制定本地區主要耗能產品先進合理的消耗定額,并認真進行考核。企業應當把各種能源消耗定額分解落實到車間、班組、機臺,建立能源使用責任制。
第十七條企業要定期進行能源消分析,分析方法可開展能量平衡測試、能源審計。重點耗能企業和產品應當實行綜合能耗和單項消耗考核制度,有條件的企業、節能先進企業應開展能源審計。
第十八條因能源消耗統計計算方法的改變,引起能源消耗上升,不影響企業能源供應、節能先進評比和節能獎。
第四章部直供能源供應管理
第十九條部節能管理部門會同部燃料供應單位,做好能源供應和節約工作。部對直供煤、焦炭,重油的企業,實行擇優供應、鼓勵企業節約用能,降低產品能耗,提高經濟效益。
第二十條實行擇優供應的企業,必須是能源計量器具齊全、準確,管理好、能耗低,效益好的企業。具體辦法以上一年度行業產品能耗平均先進消耗定額或設備消耗平均定額,作為擇優供應指標依據。消耗低的企業,分得的燃料節約歸己,用于增加生產,不得轉賣或從事其他活動。消耗高的企業,超耗部分申請加價燃料或通過市場調節解決。
第二十一條對于非生產用能的企業、事業單位,在用能容量不變的情況下,根據近兩年實際消耗量,實行定額包干,節約部分歸己留用。
第二十二條嚴格控制燒油。新開燒油戶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確定以燒煤代燒油企業,必須限期改造。
第二十三條燃料供應部門要逐步做到供應各企業的煤、焦品種,質量相對穩定,積極與有關部門配合進行煤、焦定點供應。
第二十四條生產、基建、科研單位用燃料要編報年燃料申請計劃,生產用燃料要按國家安排的生產計劃和分配的指標,編制季度和年度燃料申請計劃。基建、科研及其他定期使用燃料的項目,要分項列人申請計劃。
第二十五條加強燃料管理工作,各企業應從計量檢斤、煤場管理、油庫管理、設備查定、定額承包、定量供應,節約有獎,超耗受罰等方面加強燃料管理工作,減少損虧、浪費。
加強煤場管理,改造不適應生產需要的煤場,新上改造的煤場要考慮防凍、防雨等措施。
第五章化工工業用能管理
第二十六條化工企業的建設,要綜合考慮能源資源條件,本區能源產銷平衡和合理流向,實行合理布局。在缺能地區,如需要建設高耗能企業,需按基建程序由有關部門批準。
第二十七條為實現2000年化工產值翻兩番的戰略目標,在保證社會需要的前提下,要按合理用能的原則,調整企業結構,調整化工產品結構。
第二十八條根據化工企業生產的特點和合理用能的原則,要均衡、穩定、集中、協調地組織生產,長周期安全運行,避免能源損失浪費。
第二十九條企業供熱系統的運行管理和余熱利用,按“評價企業合理用熱技術導則”和“化工企業工業鍋爐、工業窯爐及熱力管網暫行管理辦法”以及有關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企業熱力系統要逐步解決好水質處理,供熱用熱設備和熱力管道保溫;使用可靠的疏水器,回收冷凝液。應采用鍋爐除渣劑、除垢劑和新型保溫材料。各企業要制訂熱力管網整頓規劃,分輕重緩急進行整頓。
第三十一條企業用電能管理,按國家標準局《評價企業合理用電技術導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企業新增鍋爐或擴大鍋爐容量,要按國家和部及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鼓勵化工企業利用余熱余壓發電,對這樣的技措項目,應優先安排,能源供應部門對企業余熱余壓發電應采取鼓勵政策。根據《化工企業能量平衡暫行規定》要求,不斷降低余熱資源率。
第三十四條化工企業放散的可燃性氣體,凡是安全允許,都應積極回收,并合理利用。
第三十五條化工企業應結合技術改造,凡有條件的,都應采用熱電聯產,集中供熱。
第三十六條化工重點耗能企業的劃分,以1980年度和現在的實際消耗量為依據劃定。凡是年耗能源有增長的企業,應根據新的耗能量,按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確定能源管理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配備,產品能耗應以“六五”期間平均量為依據作為能耗對比基矗
第六章生活用能管理
第三十七條各化工單位職工生活用能,應大力推廣烽窩煤,積極研究煤炭燃燒技術,推廣省煤爐灶。本單位可回收利用的可燃氣體,凡是經濟上比較合理,技術上可行,都應積極供給職工生活用。
第三十八條生活用能(水、電、煤氣)都要裝表計量收費,取消包費制和無償轉供。
第三十九條生活采暖用汽暖的單位,應當根據經濟合理的原則,改為熱水采暖,新建職工宿舍使用新的采暖設備,都應采用熱水采暖。
第四十條對化工單位的住宅區現有分散供熱系統,要積極采取措施,逐步淘汰低效鍋爐,實行集中供熱。積極參加地區聯片供熱。新建采暖住宅和公共建筑,應當統一規劃,采用集中供熱。建筑物設計都要考慮有利于節能的措施。
第七章節能技術進步
第四十一條積極推廣已成熟的適用于化工節能先進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必須采用先進的工藝、設備、技術其能源消耗不應高于國內先進指標。各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化工設計規范中對節能規格要求,進行設計。同時要有經過能源管理機構審批的合理利用能源的專題論證。凡不符合設計規范、準則和規定中節能要求的工程項目,審批單位不予批準建設。
第四十二條各級節能管理機構牽頭制定本行業的節能技術政策,編制節能改造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主要耗能的化工行業,應有計劃地建設一批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節能效果顯著,有普遍推廣價值的節能示范項目。從科研、措施計劃、資金安排、技術管理上積極扶值。
第四十三條企業節能技術改造資金,主要從企業折舊基金和留用的生產基金中支出。主要耗能產品高于本行業平均先進的重點耗能企業和高能耗產品的企業,必須把節能列為企業技術改造的重點。企業的折舊基金應優先用于采用先進技術節約能源的項目。用于節約能源的資金的提取比例,不應少于本企業本地區所掌握的折舊基金的20%。
第四十四條節能技措由部計劃司和節能計量辦公室分工管理。
凡屬國家計劃委員會管理的資金和項目,由部計劃司管理,凡屬國家經濟委員會管理的資金和項目,由部節能計量辦公室管理。
重大節能項目,投資在500-3000萬元和引進項目在100萬美元的節能項目,必須由各級主管部門的節能管理機構同意的設計、咨詢單位進行技術經濟論證或可行性研究,按隸一關系報節能管理機構審批或備案。化工重大節能技術開發項目,都要納入化工科研計劃。各級節能機構要積極組織推廣節能應用技術。
第四十五條節能效果顯著、社會需要量大的產品(系指省能設備、催化劑等),化工生產企業可報部,由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實行優質優價。經部級鑒定批準的節能新產品執行
國家經委等部門《關于推進國營企業技術進步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免征產品稅、增值稅。
第四十六條企業技術改造所需引進的節能機器、設備、測試儀器儀表等,按國家稅法規定,可申報減兔進口關稅和產品稅(或增值稅)。
第四十七條企業使用的國家已公布淘汰的機電產品和超過能耗標準的設備,必須更新改造;國家公布的淘汰的機電產品,企業不能購買使用,也不能轉讓、轉賣。
第四十八條部在節能服務中心的基礎上,逐步建立節能聯絡網,對企業開展咨詢、信息服務和能量平衡測試。有條件的單位可成立服務中心,開辦節能技術市場,實行技術有償轉讓。
第四十九條對節能的基建項目,要加強投資計劃管理,提高投資效益,實行投資包干制。節能工程項目建設,應采用招標、投標方法。
第八章獎懲
第五十條國家經委定期舉辦節能先進單位的評選活動,部和各級節能管理部門,要積極做好組織檢查評比工作。部兩年組織一次化工系統節能先進企業評比活動。各級節能管理部門可根據本地本單位情況進行節能評比活動。各企業可每年進行一次節能先進車間、班、組、個人節能先進評比活動。
對在節能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應給予獎勵。
第五十一條根據有關規定,獎勵節能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節能管理機構要認真負責審批,鼓勵職工積極參加節能工作。對節能有較大貢獻的個人,特別是對直接從事節能和節能管理理人員,除按國家規定給予獎勵外,還應提職晉級,在聘用技術職務時給予優先。對浪費能源現象應提出批評,對造成嚴重浪費能源的單位和個人應按《條例》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二條為了鼓勵先進,鞭策后進.節能獎勵分等、分檔進行獎勵。
凡是被評為“全國節能先進企業”、“全國行業節能先進企業”、“全國節能表揚企業”和“部節能先進企業”,各盛自治區、直轄市“節能先進的化工企業”,可提取一次性獎金,打入成本。正常節約能源獎勵,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產品能源消耗定額,凡屬重點耗能產品定額,由部統一下達,凡部沒有下達定額的產品,可由盛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下達。凡沒有下達定額的產品,其獎勵辦法,企業可報主管部門,由企業的主管部門決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對節約燃料中每一品種的具體獎金率,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由企業節能管理機構,提出實行節能獎勵的方案。原則規定:產品能耗達到全國先進水平的企業,按國家有關文件,提取獎金率最高限;達到平均先進水平的提取中上限;消耗高于全國平均先進水平的,但比本企業上年實際消耗水平降低的,也應獎勵,但獎金率應提取低限。
第五十四條凡是能源計量具配備率、檢側率、周檢率自細則頒布一年以后達不到部有關規定指標的企業,在整改期間,不能實行節約能源獎。
第九章宣傳教育
第五十五條各級宣傳部門,應當把宣傳節能方針、政策和科技知識,做為一項工作內容,廣泛利用板報、廣播、報紙、刊物、講座、電視等宣傳形式,提高化工戰線廣大職工對節能的認識與科技知識水平。
第五十六條化工各級教育部門,要積極組織節能人才的開發,有條件的大學和中專應有計劃地培養高中級、初級能源管理人才。各級主管節能部門,要積極舉辦各種節能 培訓 班、講座,有計劃地 培訓 擔負節能管理工作的領導和干部。
第五十七條各企業主要耗能崗位的操作工人,都要接受廠或有關單位舉辦的 培訓 教育,節能培訓的考核成績應作為職工全面考核的內容之一。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和地市化工局及企業,可根據本細則要求,制訂本系統成本企業的貫徹實施辦法。
第五十九條本細則由化學工業部生產綜合司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