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有何規定?
答:2006年8月8日,商務部、國資委、國稅總局等部門制定公布了《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保證《規定》與《反壟斷法》和《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相一致,商務部于2009年6月22作了進一步修訂。
《規定》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者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并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依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不允許外國投資者獨資經營的產業,并購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持有企業的全部股權;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對控股的產業,該產業的企業被并購后,仍應由中方在企業中占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禁止外國投資者經營的產業,外國投資者不得并購從事該產業的企業。被并購境內企業原有所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應符合有關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應進行調整。
《規定》規定,依據《反壟斷法》的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達到《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規定的申報標準的,應當事先向商務部申報,未申報不得實施交易。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并購境內其他地區的企業,參照《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