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針對當前對乙肝患者、進城務工人員等群體的不少就業歧視,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日前審議并通過的《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中特別提出:政府有責任創造公平的就業環境,并規定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任何部門不得對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者設置歧視性登記項目和職業(工種)限制。
河北的《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消除就業歧視,采取措施對就業困難人員給予扶持和援助。政府應保障婦女的平等就業權利,各級婦女聯合會要結合婦女特點開展促進婦女就業工作,提升就業、創業能力。而職業中介機構和用人單位在介紹或者錄用人員時,應當實行公平競爭、擇優選用,不得實行就業歧視。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介紹,在保護殘疾人就業方面,《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義務,按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為錄用的殘疾人提供適當的工種和崗位。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做好少數民族、退役軍人、軍人家屬和歸僑僑眷等特殊群體的就業工作。
河北的這一《辦法》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勞動者就業違法設置歧視性登記項目和職業(工種)限制的,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將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