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衛生廳依據自治區黨委、政府《自治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實施意見》(內黨發【2009】15號),積極完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聯合下發文件,對長期居住在城鎮的農村戶籍老年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工作作出明確規定。
文件規定,新政策本著全覆蓋、方便參保、方便就醫的原則,對隨子女或其他原因長期在城鎮居住的農村戶籍老年人,可自愿選擇參加居住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但不得重復參保、重復享受待遇;在城鎮居住的農村戶籍老年人選擇參加居住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時,持戶籍所在地旗縣(市、區)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辦理的未參保證明或轉移手續,到居住地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要共同做好在城鎮居住農村戶籍老年人的醫療保障管理服務工作,方便群眾,簡化手續,規范流程,共享數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