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鞋子也能“早產”?商家賠償
【中國鞋網-消費市場】日前,市民葛先生從市區某商場購買運動鞋一雙,卻發現鞋子的生產日期竟然在購買的日期之后,遂投訴至市消費者協會,經過協調,商場最終賠償葛先生兩雙同等價值的運動鞋。
葛先生購買的這雙運動鞋價格為619元,購買日期為4月21日,但鞋盒上的生產日期為2015年4月28日。運動鞋也能“早產”?商家表示,鞋類產品非限期使用的產品,該品牌運動鞋“三包憑證”標注其“三包”期限是以開具發票日期起計,無主觀故意欺詐消費者,生產日期標注錯誤完全是生產廠家失誤導致。
對此,市消協工作人員表示,根據相關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若是以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的,屬于欺詐行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最終經過調解,葛先生與商場達成了協議,獲得了商場賠償的兩雙同等價值的運動鞋。(中國鞋網-最權威最專業的鞋業資訊中心。合作媒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