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稅法背景下的三大“薪事”
新的個人所得稅法經全國人大修正將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稅法修正后,個稅起征點將從現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稅率結構由9級調整為7級,取消了15%和40%兩檔稅率,將最低的一檔稅率由5%降為3%。
個稅法變化事關每一個納稅人,加之前段時間偽造的“47號公告”風波,讓人們對這部即將施行的新法更加關注。
一、拿多少工資要繳稅?
9月1日起,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標準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根據規定,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就其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上海市職工個人基本養老保險金提取比例為8%,失業保險金提取比例為1%,醫療保險金提取比例為2%,住房公積金提取比例為7%。按上述“三險一金”提取比例共占工資總額的18%推算,工資收入在4268元以下的職工可免繳個人所得稅。
需注意,參加城保職工當年個人繳費基數,按其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性收入確定,高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60%的,按60%確定繳費基數,并按四舍五入原則先進到角再進到元。首次參加工作和變動工作單位的繳費個人,應按新進單位首月全部工資性收入確定月繳費基數。
假設:某職工2010年平均工資性收入為4000元,他在2011年的繳費基數即為4000元。2011年他的月工資仍為4000元,扣除工資總額的18%后,剩余的工資還不到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3500元,那他就可免繳個人所得稅。
但是,如果某職工在2010年的平均工資性收入為2000元,即不到上年全市月平均工資3896元的60%,他在2011年仍將按個人繳費基數的下限繳費。那么,當他2011年的工資提高到4000元,扣除“三險一金”最低個人繳費335元后的余額超過了3500元起征點,則還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還需注意,《社會保險法》施行后,上海市非城鎮戶籍人員參保將統一逐步由“三險”向“五險”過渡。根據過渡期規定,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2011年度個人繳費基數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即1558元。個人繳費為:3896元×40%×9%(養老保險8%+醫療保險1%)=140.3元。如果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放棄過渡期,2011年度個人繳費基數按城保規定執行,最低繳費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即2337.6元。個人最低繳費為:3896元×60%×9%(養老保險8%+醫療保險1%)=210.4元。
盡管我們無法籠統地回答:9月1日以后,上海市職工拿多少工資要交稅,因為這不僅要看本人當月工資,還要看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性收入,還要看參加“三險”還是“五險”,但是,讀者可根據以上辦法,測算一下自己拿多少工資要繳稅。
如果實際繳稅額與自己測算的結果嚴重背離,那么,就不能排除這樣的可能性:單位未為自己足額繳納“三險一金”,或將本應由單位承擔的社保費和公積金轉由個人承擔。
二、今年年終獎如何繳稅?
新個稅法出臺后,國家稅務總局并未對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年終獎)計征個稅方法出臺新規定,仍按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出的《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來執行。
根據規定,個人取得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計稅辦法為:先將年終獎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然后再按“年終獎金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公式計算出應納稅額。
舉例說,某先生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資收入3400元,當月又一次性取得年終獎金24100元,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因當月工資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獎金收入24100元補足其差額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個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0%和105元。具體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毋庸諱言,目前年終獎計算個稅時,在每個稅率進級階段,都會出現“稅前獎金多、稅后所得少”的現象,被業內稱為“1元稅差”。在臨界點,稅前獎金多1元,稅后所得反而會少一大截。
例如,A員工年終獎18000元,B員工年終獎19000元,則A員工:18000÷12=1500元,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為3%、0,應納稅額=18000×3%-0=540元,稅后所得17465元;而B員工:19000÷12≈1583元,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為:10% 、105,應納稅額=19000×10%-105=1795元,稅后所得17205元。也就是說,B員工年終獎比A員工多1000元,稅后所得卻少了260元。
事實上,在幾個個稅級距臨界點區間的年終獎額度都會出現上述結果。遇這種情況,最好能同公司協商,就低選擇,余下的請公司之后再補。
另外,出于減輕個人納稅負擔考慮,國家對年終獎采取優惠計稅的特殊方式,但每個人每年只有一次機會將一筆一次性收入分攤到12個月計稅。對大多數職工來說,一般不宜把年終獎分攤到平時收入。但對高收入人群,需合理調整月工資總額與年終獎的分配。
今年年終獎的納稅計算方式尚有待國稅總局作出解釋,有可能是將個人取得的年終獎除以12個月,前8個月套用修正前的個人所得稅法,后4個月套用修正后的個人所得稅法。但總的來說,新稅法實施后,大部分工薪族年終獎要繳的稅額會減少。
三、按工資還是勞務費繳稅?
王先生是長期從事自由撰稿的文字工作者。當地一些報社、雜志社多次請王先生加入報社、雜志社任記者或編輯,月工資7000元;如王先生不愿,也可受雇于報社或雜志社,為指定版面或欄目創作非署名文章。王先生每月向報社或雜志社提供10篇稿子,每篇約2000字,報社或雜志社每月給予王先生7000元的報酬。
從王先生面臨的情況看,他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方面應有三種情況:一是成為記者、編輯后,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是與報社或雜志社達成合作協議,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三是繼續保持自由撰稿人身份,按稿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王先生成為記者或編輯:7000元工資扣除社保費和公積金1260元后約為5740元。新稅法實施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每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5740-3500)×10%-105=119元。
王先生與報社或雜志社達成合作協議:每月從報社或雜志社取得勞務報酬,屬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目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王先生屬于同一項目取得連續性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每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7000×(1-20%)]×20%=1120元。
王先生繼續保持自由撰稿人身份: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發表取得收入為一次。王先生單篇稿件的稿酬按最高稿酬計算,每篇1000元。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稿酬所得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800元后全額為應納個人所得稅余額。因此,王先生按稿酬所得每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最高為:(1000-800)×20%×(1-30%)×10=280(元)。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新個稅法實施后,稅率為3%至45%;勞務報酬和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其所得計稅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若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所以,當月工資、薪金收入較少時,前者適用的稅率比后者要低;當月工資、薪金收入相當高時,適用的稅率已累進到較高水平,前者適用的稅率比后者要高。
需注意,工資、薪金所得或勞務報酬所得,并非如有些人想象的那樣,可以不顧實際情況隨心所欲地“自由轉換”。是否屬工資、薪金所得,關鍵要看他與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如果納稅人每天準時上下班,即需遵守單位規章制度,且單位還為他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各種福利待遇,那么就應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納稅。
從日常管理形式看,工資、薪金支付的員工都記載在單位的職工名冊中,且單位大多進行考勤;從財務核算內容看,工資、薪金支付一般通過“應付工資”科目核算,其貸方反映應發的工資總額,借方反映支付的工資總額,而勞務報酬一般通過“生產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科目核算;從稅務管理角度看,工資、薪金支付應用工資表按實列支,納稅人勞務報酬支付則需取得相應的勞務發票。
勞動關系還涉及納稅人其他利益。一般來講,不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而獨立從事勞務的個人,其提供勞務服務的范圍往往相對有限,且要對其完成的工作負有完全責任;其為提供合同規定的勞務所發生的各項支出,也要由個人負擔;個人不能享受用人單位為其職工提供的各項待遇,包括社會保險、員工福利等。因而,個人在取舍之間,要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千萬不要只為少繳稅而舍本求末、弄巧成拙。 (來源:人才市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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