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市提高最低工資標準
7月1日起執行2、3、4檔,工資分別是1040元、960元、860元
張家口晚報訊 記者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張家口市繼2010年7月1日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后,時隔1年,從今年7月1日起張家口市施行新的最低工資標準。此次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幅度較大,設為4個檔次,張家口市執行2、3、4檔,分別是1040元、960元、86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依次調整為10.4元、9.6元、8.6元。
這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是在各級政府要求著力增加低收入群體基本收入、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以及經濟較快發展、物價連續上漲、維持勞動力簡單再生產的費用不斷增加、廣大職工期盼提高工資收入的形勢下進行的。具體為:市區及郊區(含橋東區、橋西區、高新區、下花園區、宣化區、宣化縣)月最低工資標準執行104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10.4元;懷來縣、涿鹿縣月最低工資標準執行96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9.6元;張北縣、康保縣、沽源縣、尚義縣、蔚縣、陽原縣、懷安縣、萬全縣、赤城縣、崇禮縣、察北區、塞北區月最低工資標準執行86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8.6元。
新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實施范圍為:包括張家口市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執行。用人單位支付給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含試用期、學徒期、見習期、熟練期等以及以勞務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來源:河北新聞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