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被企業裁減人員可獲得勞動保障
面臨經濟寒冬,不少企業采取裁員方式“過冬”,福建省日前出臺規定,對被企業裁減人員提供各種勞動保障。
根據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制訂的《福建省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實施辦法》,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裁減人員: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福建省要求,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另外,根據辦法,用人單位從裁減人員之日起,在六個月內需要新招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本單位被裁減的人員,并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錄用人員的數量、時間、條件以及優先錄用人員的情況。
同時,被裁減而失業的人員,參加失業保險的,可到當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登記,申領失業救濟金。(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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