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員工薪資問題
1、被派遣勞動者和用工單位的勞動者是否應該享有同等待遇?
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關于被派遣勞動者和用工單位的勞動者是否應該享有同等待遇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出臺以前,《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因此,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員工時,應當保證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同時也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應當履行的義務,必須貫徹執行。所以單位對于你的這一做法是錯誤的,建議你到用工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者直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2、你該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91號政府令)第三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四)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根據這兩條規定,由于用人單位沒有向你支付加班工資,建議你直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申訴,要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和25%的經濟補償金、依法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6〕6號)第十條規定: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因此,你可以同時把勞務派遣公司和用人單位作為被申訴人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申訴,要求勞務派遣公司和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來源:8020人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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