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財產刑司法解釋 規定統由一審法院執行
今年6月1日起,債務人或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決執行財產刑后,一審法院負責執行。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財產刑執行問題的若干規定》中對財產刑的執行部門進行了明確:財產刑由第一審法院執行。此舉解決了多年來財產刑執行部門不明確,造成的執行難問題。
問題
財產刑執行率不超50%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騰介紹,財產刑執行率低于民事財產的執行,平均執行率很低,有的地方低于50%,有的地方甚至不到30%,全國平均執行率不超過50%。
他說,全部沒收財產是否要進一步完善,有待進一步探討。沒收財產的使用必須用于嚴重犯罪,一般來說,死刑和無期徒刑屬于嚴重犯罪,比如有時嚴重的綁架犯罪就會執行沒收財產。
以前執行的具體部門不明確,造成執行率很低,而這次規定進行了明確。
新規
財產刑 由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規定明確,財產刑執行的人民法院,規定財產刑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明確了財產刑的執行機構,規定財產刑由負責裁判執行的機構執行,即由人民法院的執行局負責執行;并且明確了被執行的財產在異地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財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代為執行。
同時明確了財產刑執行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正當債務償還的順序,規定先履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及正當債務償還,后執行財產刑。
規定了財產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銷的,已經執行的財產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被執行人;無法返還的,應予賠償。執行的財產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判處財產刑之前被執行人所負正當債務,應當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先行予以償還。
被執行人沒有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無財產可執行的應裁定終結執行
另外,被執行人死亡或者被執行死刑,且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被判處罰金的單位終止,且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后,發現被執行人有隱匿、轉移財產情形的,應當追繳。
沒收財產刑判決生效后應該立即執行。如果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有困難,被執行人向執行法院申請減少或者免除的,執行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減免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準予減免;認為不符合法定減免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該規定于今年6月1日開始施行。該規定的出臺增強了財產刑的執行力。
律師解讀
應起用基金 援助被害人
今天上午,億嘉律師事務所律師韓一村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一般說,法院執行財產刑比較困難,因為犯罪分子都沒有錢了。這種情況首先應該考慮被害人受損財產,盡可能減少其損失,再考慮國家責任,對犯罪分子沒收財產或處以罰金。
犯罪分子沒錢可賠,在法院內部有司法援助制度,但并沒有形成法律條文。如果說被害人受損的財產確實被告人無法償還的話,法院應該起用一個基金來援助被害人,讓被害人達到基本的生活保障。
財產刑另一突出問題,是受害人獲賠難度較大,所以現在在考慮財產刑在處罰的時候首先考慮滿足受害人的需要,如果被告人提供不了,就應該啟動國家責任,成立基金,想辦法保障受害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雖然這個基金現在已經存在,但只是高院內部的一個規定,還沒有上升到國家立法的程序。而這個基金上升到國家立法的高度是一種必然。
名詞解釋
財產刑:財產刑是剝奪犯罪人或者犯罪單位財產的刑罰方法。我國刑法規定的財產刑,包括罰金和沒收財產兩種。
財產刑確切地說是一種附加刑,中國的《刑法》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主要是剝奪生命權和人身自由,而附加刑主要是指沒收財產和罰金,在刑法具體的量刑中規定“并處罰金”和“并處沒收財產”,“并”就是說必須。
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就必須沒收財產。如說盜竊罪,是“可以”作出罰金,這兩種情況一種是“必須”,一種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來源:法制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