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規定聘任制公務員年度考核不稱職可解聘
備受關注的深圳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分類管理改革正在緊鑼密鼓地推進。今天,最新一期政府公告公布了《深圳市行政機關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辦法(試行)》、《深圳市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辦法(試行)》、《深圳市行政機關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試行)》三個相關的配套文件。三個文件自印發之日(2010年2月12日)起實施,試行期5年。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
根據《深圳市行政機關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辦法(試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包括委任制公務員和聘任制公務員。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統稱為執法員,劃分為7個職級,由高至低為:一級執法員、二級執法員、三級執法員、四級執法員、五級執法員、六級執法員、七級執法員。一級執法員職數不超過本部門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編制總數的3.5%,二級執法員職數不超過本部門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編制總數的15%。
根據工作實際及對公務員學歷、能力等的要求,市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可在行政執法類部分職組、職系的七級執法員之下增設助理執法員、見習執法員職級。
入口:采用公開招聘,年齡要求在30周歲以下
《辦法(試行)》規定,招聘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應采用公開招聘的方式。
招聘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一般從本職組(職系)的最低職級及該職級對應的最低薪級招聘。確有必要的,經市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從六級執法員以下職級及該職級對應的最低薪級進行招聘。
公開招聘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應明確招聘職位的職組(職系)、職級與入職薪級,不得設置與招聘職位無關的資格條件。
見習執法員要求不低于高中、中專學歷,助理執法員要求不低于大專學歷;七級執法員要求不低于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六級執法員要求不低于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年齡要求在30周歲以下。除職位說明有明確專業要求的職位外,原則上不設專業限制。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招聘考試重點考察報考者的執法基本素質和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內容包括行政職業能力測試、行政執法基礎知識等。根據職位需求,可加試專業執法知識。
升降:年度考核被定為不稱職的,降低1個職級任職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晉升職級,要求具備一定的任職年限;平時考核記錄良好,在任現職級期間年度考核至少有1年為優秀等次,或任現職級超過基本任職年限滿3年且近3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等次;執法業務水平測試合格。
晉升一、二級執法員職級,應采取民主推薦或競爭上崗的方式。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晉升職級,應當逐級晉升。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且符合有關條件的,按管理權限批準后,可以破格晉升。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不得越級晉升職級。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降低1個職級任職。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被降職后,在新的職級工作1年以上且德才表現和實績突出,經考察符合晉升條件的,可晉升職級。
待遇:薪級的調整與年度考核結果掛鉤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實行與職級掛鉤的薪級工資制度。薪級的調整與年度考核結果掛鉤,年度考核結果為稱職以上等次的,次年在其職級對應的薪級范圍內晉升1個薪級;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次年不晉升薪級。
三級執法員以上職級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薪級達到本職級對應的最高薪級后未能晉升職級的,每滿3年增加1個所在薪級與下一薪級的工資級差標準;在增加了薪級工資級差標準后晉升職級的,按其薪級與增加額之和就近套入新任職級對應的薪級后晉升一個薪級。四級執法員以下職級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薪級達到本職級對應的最高薪級后未能晉升職級的,其工資不再晉升。
交流:在同一崗位工作滿5年一般應轉任
除專業性較強不適合交流的崗位外,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在同一崗位工作滿5年的,應轉任至行政執法類其它崗位工作。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轉任本市綜合管理類或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應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和擬進入職位要求的任職資格條件,屬于跨主管部門轉任的,須在行政執法職位工作滿5年(含試用期)以上,屬于同一主管部門內部轉任的,須在行政執法職位工作滿2年(含試用期)以上。
具備如下薪級條件及其它規定條件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可通過參加公開選拔的方式轉任副處級以上領導職務:薪級為18級以上的,可參加副處級領導職務的公開選拔;薪級為22級以上的,可參加正處級領導職務的公開選拔;薪級為27級以上的,可參加副局級領導職務的公開選拔。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
《深圳市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包括委任制公務員和聘任制公務員。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根據工作性質、專業特點劃分為若干職組、職系,各職組、職系可以按照職位特點、任職資格、權責輕重等,由高到低設主任、主管、助理等職務并劃分為若干職級。
入口:一般從本職系的最低職級招聘
招聘專業技術類公務員,一般從本職系的最低職級及該職級對應的最低薪級招聘。確因工作需要,經市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也可從主管或主任職級及該職級對應的最低薪級進行招聘。
招聘專業技術類公務員一般應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聘任的辦法進行公開招聘。對于專業通用性較低、采取公開招聘方式難以聘任到合適人選的主任級以上職位,可采用選聘方式聘任。
助理級職位要求具有相應專業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主管級職位要求具有相應專業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或具有相應專業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并取得相應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主任級職位要求具有相應專業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或具有相應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學士以上學位并取得相應專業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3年以上;年齡要求一般在35周歲以下,主任級職位可放寬到40周歲。
選聘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要求具有相應專業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對行政機關緊缺急需的特殊專業技術類人才,經市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放寬學歷學位條件);專業技術資格方面,要求具備相應專業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取得相應專業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本專業工作3年以上;年齡要求在45周歲以下(屬于本市認定的國家級、地方級領軍人才的,可放寬至50周歲)。
任免:一人一職不得兼任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實行一人一職,不得兼任。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晉升職級,要求符合規定的基本任職年限;在規定的基本任職年限內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具備擬晉升職級要求的專業技術資格;專業技術水平測試合格。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晉升職級,應當逐級晉升。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且符合有關條件的,按管理權限批準后,可以破格或者越一級晉升。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降低1個職級任職。被降職后,在新的職級工作1年以上且德才表現和實績突出,經考察符合晉升條件的,可晉升職級。
待遇:高層次專才可協議工資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實行與職級掛鉤的薪級工資制度。薪級調整與考核結果掛鉤,年度考核結果為稱職以上等次的,次年在本職級對應的薪級范圍內晉升1個薪級;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次年不晉升薪級。
對個別需要聘任高層次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職位,可協議高于薪級表上限的工資。
在設職數限制的職級及不設職數限制的最高職級,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薪級達到本職級對應的最高薪級后未能晉升職級的,每滿3年增加1個所在薪級與下一薪級的工資級差標準;在增加了薪級工資級差標準后晉升職級的,按其薪級與增加額之和就近套入新任職級對應的薪級后晉升1個薪級。在其它職級,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薪級達到本職級對應的最高薪級后未能晉升職級的,其工資不再晉升。
交流:可轉任綜合管理類或行政執法類公務員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交流的方式為轉任。在專業技術類職位工作滿5年(含試用期)以上,并具備相應任職資格條件的,可轉任本市綜合管理類公務員或行政執法類公務員。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轉任綜合管理類領導職務的,應通過競爭上崗或民主推薦方式轉任所在專業技術部門及同一主管部門其它內、下設機構的最低一級領導職務,可通過公開選拔的方式轉任副處級以上領導職務。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轉任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的,確定為科員,任職時間重新計算。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轉任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定為七級執法員,薪級定為6級。
其它職類公務員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資格條件的,可轉任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其職級一般定為擬進入職系的最低職級,薪級定為該職級的起點薪級。
聘任制公務員
《深圳市行政機關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試行)》所稱聘任制公務員,是指行政機關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行政編制(含政法專項編制和行政執法專項編制)限額內根據本試行辦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職、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涉及國家秘密的職位,不實行聘任制。
聘任制公務員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分類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分類管理。對于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系列和職務序列。
入口:四種人不得應聘聘任制公務員
招聘聘任制公務員,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原則上實行公開招聘。
對于專業通用性較低、采取公開招聘方式難以聘任到合適人選的主任級以上專業技術類職位及其他性質特殊的職位,經市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選聘方式招聘。
下列人員不得應聘聘任制公務員: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5年內有舞弊等嚴重違反公務員錄用(招聘)紀律行為的;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招聘)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聘任制公務員公開招聘考試實行分類考試,考試內容根據聘任制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分別設置。
合同:首次聘任的聘期一般為3年
聘任合同分為固定期限聘任合同、無固定期限聘任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聘任合同。
用人機關原則上應與聘任制公務員訂立固定期限聘任合同,首次聘任的聘期一般為3年,續聘的聘期一般為5年,聘期不得超過編制使用期限和法定退休年齡。
用人機關與新招聘的聘任制公務員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約定的試用期為6個月,包括在聘期內。對調任、轉任、軍隊轉業干部安置為聘任制公務員或委任制公務員轉為聘任制公務員的,用人機關不得約定試用期。
聘任制公務員在聘期內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且聘任期考核合格,本人提出續聘的,用人機關應與其續簽聘任合同。用人機關發生調整、合并或撤銷等情況,原聘任合同繼續有效,聘任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機關繼續履行。聘任制公務員的職位發生變動的,用人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應變更聘任合同。
出口:年度考核不稱職或有2年為基本稱職的可解聘
與委任制公務員相比,《辦法(試行)》規定的聘任制公務員的出口大大拓寬了。
用人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協商一致,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制公務員可以解除聘任合同:在試用期內的;依法服兵役的;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用人機關未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聘任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機關可以解除聘任合同:聘期內年度考核不稱職或有2年為基本稱職的;因責任事故、違反紀律、失職、瀆職、營私舞弊或者其他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未經用人機關同意在其他單位兼職的;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無法從事原工作,或無法完成合同規定的工作任務或目標,也不能從事由用人機關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因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聘任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聘任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機關應當解除聘任合同: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任條件或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聘期內年度考核連續2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的;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1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因責任事故、違反紀律、失職、瀆職、營私舞弊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被給予開除處分的。
用人機關違反試行辦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聘任合同,聘任制公務員要求繼續履行聘任合同的,用人機關應當繼續履行。
待遇:實行職業年金制度
聘任制公務員工資的結構、標準及調整按其所在職位類別的有關規定執行。對個別臨時性職位或需要高層次人才的職位,可以另行協議工資。
聘任制公務員實行職業年金制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