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規定律師與檢察員非辦公場所會見須批準
【中國鞋網】“檢察人員不得向當事人推薦、介紹律師作為本院辦理案件的辯護人、代理人。”在新律師法實施一周年之際,上海市檢察院近日出臺《關于規范檢察人員在辦案中與律師交往行為的試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規范檢察人員與律師交往行為,這是上海檢察機關首次對此類行為作出明確細化規定。
根據該《規定》,辦案中檢察人員接待律師應為二人以上,未經批準不得在律師接待室以外的其他場所會見律師;檢察人員不得擅自單獨與律師交談案情。對于應律師的要求違反規定幫助調查、收集證據、提供案件咨詢意見、隱瞞、涂改證據材料、托關系、打招呼或打聽案情、通風報信、泄露檢察機關內部審查、討論意見等八種行為,《規定》予以嚴令禁止。
《規定》指出,檢察人員在辦案中不得收受或借用律師的交通、通信工具以及其他財物,不得接受律師宴請或其安排的娛樂、旅游、健身以及其他消費活動,不得利用辦案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規定》還明確,除當事人的近親屬或監護人以外,檢察人員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檢察人員所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市檢察院和分院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得在分管工作的范圍內從事涉檢律師業務;離任檢察人員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離任檢察人員不得擔任原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檢察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兄弟姐妹及其他親屬擔任律師的,應當及時向監察部門報告備案。
對檢察人員違反上述禁止情形情節較輕的,應當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或相應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應當依照《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處理;涉嫌犯罪的,按司法程序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