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城口縣政府就行政首長出庭應訴作出專項規定
【中國鞋網】 近日,重慶市城口縣人民政府正式出臺文件,就行政訴訟案件行政首長出庭作出專項規定,以進一步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強化行政首長法制觀念,推進城口法治政府建設。
文件規定,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全縣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組織協調和監督工作。行政首長是本單位出庭應訴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涉訴行政案件按照相關訴訟法律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組織答辯,提供證據及出庭應訴。行政首長可以委托本單位分管領導、單位法制科室工作人員或者律師作為行政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但對每一起案件的出庭應訴,必須由行政首長或其委托的分管領導參加。
文件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首長必須親自出庭應訴:
(一)每年度的第一件行政訴訟案件;
(二)案情復雜,對本單位行政執法活動將產生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
(三)本縣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
(四)行政賠償標的在3萬元以上的行政訴訟案件;
(五)人民法院或者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建議行政首長出庭的行政訴訟案件;
(六)其他重大行政訴訟案件
文件規定,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工作列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內容。對行政訴訟案件的出庭應訴工作不重視,不積極出庭應訴,或在法庭上不能對其所作出的行政行為提供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以及行政首長未出庭應訴,不了解具體情況和敗訴原因,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據悉, 2008年城口縣人民政府縣長裴智親自出庭應訴的行為,對增強該縣各行政機關的法律意識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各行政機關對待司法行為的意識和態度有了很多的改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