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臺五項規定禁止官員公車私駕
記者胡新橋見習記者余飛昨日,湖北省紀委監察廳發出《關于認真治理黨政機關領導干部私駕公車進一步加強公車管理的通知》,規定黨政領導干部不準私駕公車。
該通知明確了領導干部公務用車的各項規定:一是領導干部不準私駕公車,不準利用職權向企業、下屬單位借用車輛。
二是禁止領導干部未經批準用公款和公車學習駕駛技術;不準以各種名義動用下屬單位及其他單位車輛學習駕駛技術;不準用公款報銷私自學習駕駛技術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三是執紀執法、外事接待部門的領導干部及工作人員,因特殊業務和工作需要駕駛公車的,須經所在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同意,單位主要領導簽署意見并建卡登記后報紀檢監察機構備案。已被批準駕駛公車的有關人員,調離特殊崗位后,其駕駛公車的資格自然取消。四是凡因違反規定駕駛公車肇事者,除由保險公司賠償外,其他一切費用由肇事者承擔,因傷治療費不準用公款報銷;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必須追究肇事者的黨紀政紀責任。五是領導干部公務用車不準參與社會上婚喪嫁娶活動,不準用于領導干部外出旅游、釣魚等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