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規定機關離職自謀職業者仍可申請養老保險
昨日福州市政府為進一步規范完善福州市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發布關于福州市市直及各城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今后,從機關事業單位離職自謀職業的, 還可繼續申請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
意見從頒布之日起實施,此前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2005年1月起補繳的個人繳費比例
每年增加1%,最高為8%
據悉,機關事業參保人員申報養老保險費基數為本人月工資總額,工資總額低于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工資基金管理手冊》所核定的本人檔案工資標準的,以檔案工資標準作為繳費基數。執行年薪制的參保人員,本人工資總額超過當年本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按本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的三倍繳費。
按規定參保但無參保單位,現申請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其1995年1月以前參加工作的在職人員應從1995年1月起補繳養老保險費,1995年1月以后參加工作的在職人員應從參加工作時間起補繳養老保險費;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經市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后,從其所在單位納入養老保險之月起支付。
參保人員補繳歷年中斷繳費期間養老保險費的,補繳基數為本人補繳當月的工資總額;其所在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如下:補繳2004年6月前養老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分別為25%和2%;補繳2004年7月-2004年12月期間養老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分別為25%和5%;從2005年1月起補繳的個人繳費比例每年增加1%,最高為8%。
單位繳費的如超退休年齡
延遲月份養老金由原單位支付
據悉,機關事業單位中非在編人員男職工需年滿60周歲,女職工年滿55周歲,且實際繳費年限不少于15年,方可辦理退休并按月領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
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由單位繳費的需提前兩個月辦理退休資格預審。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辦理核發養老金手續的,延遲月份養老金由原單位負責支付;在個人繳費窗口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則需在法定退休年齡的前一個月,由本人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退休手續。
繳納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費的人員,由本人提前一個月向人事關系代理機構申請報批退休,經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后,養老金從辦理核發手續當月實行社會化發放。
逾期辦理減員手續
養老保險費不予退回
參保人員因工作變動等原因停止繳費,逾期辦理減員手續的,已經繳納的養老保險將不予退回。《補充通知》對已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人員,工作發生變動后的養老保險手續問題進行細化。
原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人員,變動工作到比照機關事業單位工改的企業、集體所有制單位(含全民帶集體),或者與用人單位解除人事關系,其人事關系轉入政府人事部門授權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代理的,都可以接續機關事業養老保險。
如參保人員改為參加市機關社保中心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一次性計入個人賬戶的補貼費總額計算方式為:改制時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繳費工資×繳費年限×0.6%×180(繳費年限累計余數少于或等于6個月的按0.5年計算、大于或等于7個月的按1年計算);退休時月補貼標準為:補貼費總額÷180。上述月補貼費按月隨同養老金一并發放。
從機關事業單位離職自謀職業
還可繼續申請參保
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中未納入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的人員,辭職或解除人事(勞動)關系自謀職業,可申請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也可申請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在機關社保“個人繳費窗口”繳費。
申請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其職務(崗位)級別以原所在單位任命(聘任)的為準,今后不再變動,并從辭職或解除人事關系之月起繳納養老保險費,此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實際繳費不足15年的應補足1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