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規定企業困難確需裁員可分期支付補償金
困難企業裁員可以分期支付補償金,高管索要加班費一般沒戲,下崗職工在新單位簽不到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昨日,江蘇省高院發布了《關于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司法應對措施》的具體實施辦法,涉及破產重組、財產保全、企業用工等多個方面。其中,關于妥善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是我省法院結合江蘇實際,做出的一個“本土化”的解釋。
困難企業裁員
可分期支付補償金
省高院民一庭法官說,經濟危機中,困難企業如果要裁員,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對違反該法進行的裁員,法院會依法認定是無效的。“我們鼓勵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盡量不裁員或少裁員。”對于困難企業不得不裁員,且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對于涉及農民工勞動爭議的案件,我省將采取簡易程序處理。凡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案件,將先執行。
高管索加班工資
一般“沒戲”
近年來,涉及到工資爭議尤其是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加班工資的案件明顯增多。省高院有關法官說,對于這些案件,法院在審理時將充分尊重雙方的意思,如果雙方約定的薪酬較高,并且明確不再另行支付加班工資的,此類請求法院不予支持。省高院有關法官表示,企業的高管之所以拿著高工資,是因為他們對企業負有特殊責任,并不是一天干上8小時就完事了。在很多時候他們要加班,也是義務,再要求加班工資不合適。
對于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省高院規定,如果未依法履行審批手續,仍然應當視為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
下崗職工在新單位
不能辦社保
前些年城鎮不少企業破產或重組,一些職工下崗或內退,但與原來的單位保留了勞動關系。為了謀求生計,這些職工自行到一個新的單位工作賺錢,這些職工與新單位之間,就形成了一種“非典型性勞動關系”。
省高院規定,在下崗、內退職工與新單位之間,關于工作時間、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工傷保險的爭議,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但勞動者要求與該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及辦理社會保險的,法院不予支持。
上班路上被撞
不能拿雙份醫療賠償
日常工作中,有些職工發生工傷不是因為單位,而是第三方的責任,比如,職工在上班途中被撞。這時,就面臨一個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者侵權賠償的關系問題,有些賠償,比如醫療費,工傷保險賠償中有這一塊,第三方的賠償中也有這筆錢。那么,是不是可以拿雙份?
對此,省高院統一了裁量標準:對于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職工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如果職工已獲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中,應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等實際發生費用,不能拿雙份。
另外,省高院還明確了工傷保險賠償與商業保險賠償的關系,職工既有工傷保險,又有單位為其辦理的商業保險。一旦發生工傷,單位不能在應承擔的工傷賠償中,扣除商業保險已對職工賠償的部分。這時,職工應該獲得兩份保險的全額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