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醫保定點藥店管理規定套現取消定點資格
定點零售藥店在營業時間至少有1名藥師在崗,其他營業人員必須按規定持證上崗。昨日,廣州市勞動保障局印發《廣州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一系列違規行為開出“罰單”。據悉,該辦法已于3月1日開始實施。
對外配方保存兩年
按照《辦法》規定,定點零售藥店要執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藥價,并實行明碼標價,為參保人員提供購藥明細清單;在營業時間保證至少有1名藥師在崗,其他營業人員必須按規定持證上崗;查驗處方后,符合規定的予以配藥,要有藥師審核簽字;對外配處方分別管理、單獨建賬,并保存兩年以上以備查核。
藥店還需遵守勞動保障部門為參保人配藥、購藥的限額、限次等相關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配購藥品的銷售憑證。據悉,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對定點零售藥店實施監督管理,不定期組織藥監、物價等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違規千元責令整改
《辦法》中規定的違規行為包括:超出范圍使用個人賬戶資金;不按外配處方的藥品、劑量配藥;違反醫療保險規定配藥、購藥;對參保人購藥收費高于本店其他消費人群。《辦法》規定,違規費用累計1000元及以下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處理。而定點藥店不配合檢查或出具虛假證明,為參保人提供服務時出現差錯、事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及違規數量累計10人次及以下的,也將被通報。
若有零售藥店違規費用累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或次數超過11人次,將由勞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暫停服務協議1-3個月,違規涉及的費用,醫保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部分則全額追回。此外,使用醫療基金或個人賬戶支付非參保人藥品費用的;因出售假、劣藥品或違禁藥品而受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的行為也將同樣被責令整改。
非法套現取消資格
《辦法》規定,定點零售藥店違規行為超過責令整改限度或其他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取消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并解除服務協議;定點零售藥店使用非法手段套取參保人個人賬戶資金,將被取消定點服務資格。
《辦法》還規定,若使用虛構、篡改等手段報送申請資料;連鎖經營藥店不如實注明“直營”或“加盟”標識;因違反醫療保險規定而被取消定點資格;原定點藥店停業或關閉沒有上報,將被罰連續3個社保年度不得申請定點資格。
定點藥店營業時間保證至少有1名藥師在崗;使用非法手段套取參保人個人賬戶資金,將被取消定點服務資格。
定點醫院以分解住院、重復住院等手段增加醫保住院人次及費用的,將面臨通報直至取消資格的嚴厲處罰。
定點門診日均診療量要達到100人次以上,擁有至少5名在冊執業醫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