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應規定公務員收入不高于教師
冬天的一條消息讓人倍感溫暖。據報道,國務院近日通過《關于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的指導意見》。意見要求從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要按照管理以縣為主、經費省級統籌、中央適當支持的原則,確保義務教育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當地公務員(12月22日《解放日報》)。
很多人為之歡欣雀躍,殊不知,這一意見在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即有明確規定。教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關于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的指導意見》只不過是對教師法的重申而已。連教師法都不能做到的,真讓人懷疑,指導意見又怎么能做到。
一直以為,這樣的規定其實反了,不妨考慮這樣的更改:公務員收入不高于教師。這里,看似主賓倒置文字游戲,但是由于其中的著力點完全不同,體現的效果則不同。當我們規定教師工資不低于公務員時,這里,教師是以公務員工資為參照物。而倒置后,公務員的收入則以教師為參照物。也就是說,教師收入是一條硬杠杠,它限制了公務員收入的上限。而對于地方政府來說,確保公務員收入上漲比確保教師收入其動力更強,這也就是切實保證了教師的收入。
請注意,這里還有一個關鍵詞:收入。無論是教師法還是國務院近日通過的指導意見,關鍵詞都是工資。之所以作出更改,是因為以工資為關鍵詞,更容易讓地方政府抓住漏洞。
必須看到,在推行法治政府的強大趨勢下,鮮有地方政府敢于公開違背教師法的。然而,教師法中對工資的定義過于含糊,變相“授人以柄”。對于公務員來說,他們收入有多種構成,其中的基本工資并不高于教師群體,他們高的是只不過是獎金是補貼是各種隱性收入。最新一期《瞭望》就指出,當前公務員隱性收入名目多。“我國公務員的工資差距并不大。但實際運行中,中央國家機關、省市、地縣公務員待遇不同,甚至同一職位不同地區、行業、部門之間,收入差距可達幾倍。”南開大學博士生導師齊善鴻教授分析認為,“導致收入差距的是各類津貼、補助和實物等隱性收入,它們甚至在一些地區和部門構成公務員收入的主體。”由此可見,對于公務員來說收入和工資完全是兩碼事。即使公務員收入是教師的兩倍,只要他的基本工資不超過教師,這就不違背教師法。也就是說,設定工資為關鍵詞而且又沒有明確工資的概念、外延,所謂“義務教育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當地公務員”豪無意義。這也是很多地方教師收入遠遠落后于公務員的重要原因所在。
鑒此,我們更應該作出這樣的規定:公務員收入不高于教師。這里,教師收入是公務員收入的參照物,而且兩者作對比的是所有收入,包括工資、補貼等等。只有當所有的漏洞都填補之后,教師才能與公務員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兩者之間的關系才能如民謠所唱“小燕子飛啊五阿哥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