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規定城管必須培訓合格再上崗
增加“文明執法”“服務意識”,要求城管工作人員須經培訓合格才能上崗,《西安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條例》在對六成內容進行修改和完善后,昨日亮相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
新增“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違法廣告牌,城管、城建都來管;路邊停車,交警、城管都來罰。諸如此類的多頭管理、重復罰款的行為有望叫停。
新修的條例增加了“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等相關內容。今后,我市城管執法部門要依法規定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新確定和調整的行政處罰職責,須由市政府向社會公布。
據了解,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是行政執法體制的一項重要改革,即由一個機關集中行使有關機關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有利于集中行政執法力量,避免多頭執法、交叉執法和分散執法,提高行政執法效能。
兩處微調凸顯“文明執法”
“文明執法”、“服務意識”是新修條例的最大亮點。對比10月的條例和新修條例,兩處微調即可表明這一變化。10月審議的條例第三條為“堅持處罰與教育、治理與疏導相結合”,新修的條例則明確“突出以人為本,堅持教育與處罰、疏導與治理相結合,增強服務意識,秉公執法,文明執法”。
在此原則下,城管執法也將更加規范。城管執法部門須建立完善錄用、考核、培訓、交流與回避等制度;從事行政執法的工作人員,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執法資格方可上崗。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執法人員須保持儀容嚴整、舉止端莊、語言文明、行為規范、程序合法,“城管執法部門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最大限度減少當事人的損失。采取其他方式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應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不得以罰款作為創收途徑
新修條例還增加了“城管執法部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的內容,明確要求“不得以罰款作為經費來源和創收途徑,不得以罰款指標作為考核依據”,“城管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一位參與審議該條例的省人大常委會工作人員表示,最近兩年,“城管打人”“粗暴執法”等報道頻頻見諸報端,在城管執法成為建設城市文明一個尖銳話題的同時,也一次次將如何規范城管執法推至地方立法的風口浪尖。“不完善堅決不予通過,修改、完善體現以人為本、科學立法,才能有望通過。”他說。
共43條內容的條例,在對28條內容進行修改和完善后,昨日再次提請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