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出臺規定 最低二十七級
市人事局近日轉發省委組織部、山東省人事廳《關于轉發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的通知》,規定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應當在規定的機構規格、編制、職數限額以及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范圍內,按照擬任職務及其對應的級別進行。
通知規定,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三十日內,應根據擬任職務的要求,按照公務員的條件、義務和紀律要求,對新錄用公
務員進行任職考核。
考核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按以下規定任職定級: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沒有工作經歷的公務員:高中和中專畢業生,任命為辦事員,定為二十七級;大學專科畢業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六級;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五級;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副主任科員,定為二十四級;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主任科員,定為二十二級。
其他新錄用的公務員:原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可參考其原任職務與級別,比照本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務與級別。其他具有工作經歷的,可根據其資歷和工齡,比照本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務與級別。新錄用公務員任職時間從試用期滿之日起計算。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 此外,對有下列違反本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處理:突破機構規格、超職數進行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的;不按規定條件、程序進行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的;把試用期計入任職年限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