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購房證明由建設部門出具
財政部要求首次購房證明由住房所在地縣(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出具,以加強對“首次購房者”身份和稅收優惠政策的監管。
10月22日,財政部出臺調控新政,放寬了對“首次購房者”的契稅征收標準、貸款利率下限和首付款比例。規定,從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暫統一下調到1%;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地方政府可制定鼓勵住房消費的收費減免政策。
新政策還規定,金融機構對居民首次購買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貸款,其貸款利率的下限可擴大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20%。同時,下調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各檔次利率分別下調0.27個百分點。
新政未對購買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契稅征收標準和信貸政策做出調整。
根據1997年7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轉移房屋權屬契稅稅率為3%至5%,地方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此區間內浮動。1999年,為了鼓勵個人住房消費,啟動房地產市場,同時也為了規避金融風險,國家稅務總局發文,規定對個人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的,可減半征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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