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規定省內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不得設置限制條件
從今年10月1日開始,我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將實行省內“自由漫游”。也就是說,從一個城市跳槽到另一個城市,自己的養老保險關系將可以“無障礙”隨身帶走。今天,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其中明確規定:“各地對省內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不得設置限制條件”,并要求省政府制定保障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續接的具體辦法。
據介紹,現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分為兩個部分,一是統籌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財政投入、社會捐贈、基金利息收益等組成;另一部分是個人賬戶資金,由參保人員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納形成。根據規定,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跨統籌范圍轉移時,職工只能轉移個人賬戶內的社保資金,統籌賬戶內用人單位繳納的資金則被留在了工作所在地。雖然我省現行條例對省內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做出了原則規定,但由于個人賬戶資金儲存額較少,職工退休后所需的養老金主要是從統籌賬戶支取,同時,統籌地區對基金平衡承擔保底責任,為減輕本地養老保險基金的壓力,一些地方(特別是發達地區)往往不愿意其他城市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本地。但是對“轉出”城市而言,帶走的只是個人賬戶資金,統籌賬戶內資金則成了當地一筆可觀的“收入”,所以對退保要求都予以滿足。一些地方對年齡較大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的轉入設置了限制條件,不利于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和勞動力的合理流動。相當一部分輾轉各地工作的農民工,因此無奈放棄參保。在少數地方,甚至出現農民工集體“退保”的現象。鑒于這些情況,此次修改明確提出“各地對省內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不得設置限制條件”。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在我省,養老保險主要實行市本級、縣(市)級統籌。今后,發達與欠發達地區養老保障水平的差異,主要通過全省“統籌調劑”來解決,特別是對接受地進行政策支持等手段,來實現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和接續。這樣就能保證,在一個城市建立參保賬戶,在另一個城市退休時,只要符合一定條件的便能在退休地拿養老金。
據了解,因為全國尚未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所以養老保險關系“跟人走”的政策只能在省內推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