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規定環境犯罪不再以罰代刑 將追究刑事責任
今后環境犯罪再不會以罰代刑,一罰了之。昨日(山西)省環保局召開新聞發布會,由省環保局、省公安廳、省檢察院聯合出臺的《關于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移送的有關具體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開始實施。今后,我省山西)環境犯罪將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省環保局法規處副處長王吉明介紹說:“以前出現環境違法事件,多是以警告、罰款、關停、吊銷營業執照等方法處理,違法企業的查處也僅僅是追究行政責任,雷聲大,雨點小。”
七類環境犯罪移送公安
此次《規定》所涉及的環境犯罪案件涉及七類犯罪,這七類犯罪包括:走私廢物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非法處置進口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規定》要求,環保部門在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涉嫌構成上述七類犯罪的,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應依法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
涉嫌環保瀆職及時審查
檢察院對環保部門移送的涉嫌環境監管失職等職務犯罪案件或者案件線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王處長說:“這就是說,今后環保執法人員如涉及環保犯罪,不能再以撤職行政警告方式處理,也應當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人死亡就要追究刑事責任
在《規定》中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進行詳細的規定,其中造成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人身傷亡及危害人體健康的嚴重后果的情況進行了分類。
王處長說:“以前在查處環境違法犯罪行為過程中,行政處罰會多一些,責任者受到刑事或民事追究的不多,而追究官員民事甚至刑事責任的例子也很少。這種處理有些輕,起不到應有震懾作用。而這次《規定》中詳細地將各種情況下發生的案件進行了分類。造成一人死亡、耕地破壞、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等行為,都要追究刑事責任。
另訊:山西省檢察機關將從今年5月至明年11月間,專項查辦危害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瀆職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