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3000元員工因拒簽600元合同被辭退
兩名有6年多工齡的老員工因拒簽不公平勞動合同被廠方辭退,之后他們將廠方告上了法庭。近日,惠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廠方需支付兩名工人經濟補償金等合計6萬余元。
工資縮水工人舉報
這兩名工人分別名叫廖仁高、王師江,是市華卓塑膠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卓公司)的工人,均任職工模部技術員。廖、王兩人分別于2001年3月和2002年11月份進廠,入職以來,華卓公司一直未與包括他們在內的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07年10月15日,廠方拿出擬定的合同文本要求眾員工簽字,其中工資條款中的工資數額是每月600元。
廖、王兩人認為,合同約定的每月600元工資數額,與他們之前實際每月3000元上下的收入相距甚遠,于是拒絕簽名。此前,廖、王等員工還以用人單位未按法律規定支付法定節假日工資,于是向勞動部門舉報。
2007年12月17日,華卓公司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為由,用公告的形式解雇了廖、王兩人。華卓公司認為,每月600元的工資條款并未違反最低工資的規定,而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法相關規定,公司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判決廠方賠償6萬余元
隨后,廖、王兩人向惠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費、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仲裁結果為:裁決用人單位需支付加班費,但不支持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請求。
廖、王二人不服,上訴至惠城區人民法院。今年3月26日,惠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用人單位單方改變雙方之間已存在的事實勞動關系中的勞動報酬條款,而又以員工拒簽勞動合同為由解雇員工,應依法支付廖、王兩員工補償金(按2006年12月—2007年11月的月平均工資標準,每一年工齡補償一個月工資),以及相當于補償金50%的賠償金,總數額合計6萬多元。
■法院觀點
薪酬有變須協商
惠城區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是一種事實勞動關系,雙方爭議的焦點是需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廠方提供勞動合同文本,要求與廖、王簽訂勞動合同,而廖、王因不同意合同中的勞動報酬條件而拒簽。從合同擬定的工資數額來看,確實與廖、王未訂立合同前的實際收入相差很大,明顯不公平。而對勞動報酬的變更是對勞動合同主要內容的變更,應該在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才能予以變更。廠方按每月工資600元簽訂勞動合同存在過錯,其不能以拒簽為由開除員工。鑒于此,廠方解除與廖、王的勞動關系,應當依法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工資縮水工人拒簽合同》追蹤
33工人擬申請勞動仲裁
寶華塑膠玩具(惠州)有限公司合同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并附加“本人自愿放棄社保”等條款,部分工人拒簽被廠方辭退(詳見本報4月1日相關報道),該事件引起博羅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高度重視。記者昨日獲悉,該局已向該公司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責成廠方規范并重簽勞動合同。
昨日下午,博羅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鐘歡彪告訴記者,針對寶華塑膠玩具(惠州)有限公司員工反映“工資大幅縮水”、“否決以往所有工齡”等問題,4月13日,該局局長梁沛林率工作人員到該公司調查,要求廠方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宣傳《勞動合同法》的相關內容。
鐘歡彪說,該公司與工人簽合同只簽一份、合同工資低于博羅最低工資標準等做法,均屬于違法行為。目前,該局已向該公司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責成廠方規范并重簽勞動合同。
鐘歡彪表示,工人們反映加班費、社保等其他問題,勞動保障部門也將進一步跟進調查處理。
昨日下午,寶華塑膠玩具(惠州)有限公司陳健忠、周全等工人告訴記者,此前廠方已以“不愿意與本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為由,下發通知解除了10余名工人勞動關系。目前已有33名工人正式委托律師,近日將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勞動仲裁,“我們將通過法律為自己爭取更多的正當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