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來人才不給錢 獵頭公司告雇主
挖了人卻拿不到錢,獵頭公司將雇主告上法庭,索賠“人才推薦費”和違約金。近日,高新法院一審判決雇主給錢。
我市某獵頭公司訴稱,2006年底,一家房地產公司委托他們幫忙挖一名樓盤項目經理人才。2006年11月2日,雙方簽訂了《人才委托推薦合同》。合同約定,獵頭公司為房地產公司推薦合適的人才,待該人才正式上崗后,按該人才稅前年薪的20%支付人才推薦服務費。2007年初,他們公司挖來了人才張先生,并將張先生推薦給房地產公司。2007年8月底,張先生被安排到房地產公司的一個樓盤項目任該項目公司總經理,稅前年薪60萬。張先生任職后,房地產公司卻絕口不提人才推薦費的事,獵頭公司多次討要都被拒絕。無奈之下,他們只好一紙訴狀將雇主告上法庭。
庭審中,房地產公司拿出當時的《人才委托推薦合同》稱,合同中約定的是獵頭公司向房地產公司推薦人才。但實際上,張先生是和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樓盤項目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因此,房地產公司當然可以不付款。
法院調查表明,該樓盤項目公司與房地產公司雖是兩個獨立法人,但兩家是關聯公司。張先生供職項目公司,不僅為項目公司經營該樓盤,還最終為房地產公司在該樓盤上的收益工作。法院最終判決房地產公司支付12萬人才推薦費,并承擔相應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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