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開展污染源排查治理 整治小制革業
江西省日前要求全省迅速組織開展污染源排查治理,加強水環境狀況監測,建立長效管理機制,確保大江大河大湖水環境安全。
當前,江西全省江河水位持續降低,來水不足,水體自凈能力下降,水體環境十分脆弱,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
江西省要求各設區市政府要立即組織開展大江大河大湖源頭污染專項治理工作,對一切可能影響飲用水源地安全的排污單位,特別是沿江河湖兩岸1公里范圍內的污染源和重點污染源(包括污水處理廠)進行現場檢查。按照“綠色生態江西建設”的要求,關閉或取締5河(贛江、撫河、信江、修河、饒河)源頭及其干流和主要支流沿線的小造紙、小化工、小制革、小冶金、小電鍍等國家明令取締的“十五小”、“新五小”等污染嚴重小企業,徹底消除水環境安全隱患;對廢水超標排放,嚴重威脅飲用水安全的排污單位依法嚴肅處理,責令關閉、停產治理或停產搬遷;對廢水達標排放,但在枯水期間仍然威脅飲用水安全的排污單位,責令停產或限產限排;對廢水達標排放,且不影響飲水安全的排污單位,督促其完善環境應急預案,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各設市的排查治理工作要于2008年1月底前完成,由江西省環保局牽頭有關部門進行督察。
2008年,江西省要求各設區市政府要進一步加強環境監測工作,完成轄區內主要河流設區市、縣(市、區)水體交接斷面水質自動監測站建設;要加強對大江大河大湖水環境的監控力度,增加監測頻次,健全環境應急預案和管理制度。
此外,江西省還將建立長效管理機制。按照“三個堅決不搞”要求,嚴把新建項目關,對水污染嚴重的地區實施項目限批;繼續實施政府對重點污染企業分級掛牌督辦制度,限期完成整改,對不能完成整改的,依法予以關閉;積極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禁止無證或超總量排污;加大對環境污染事故責任追究力度;加強環境執法隊伍建設,進一步提高環境監測、監察和應急處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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