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城鎮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等3部法規實施
核心提示:2008年1月1日起,我國共有55部法規、規章開始實施,其中國家級法規25部,地方級法規30部。除了備受矚目的《勞動合同法》之外,包括《就業促進法》、《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等在內的一批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將正式施行。而海南有《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2007修正)》、《海南省華僑捐贈公益事業若干規定》、《海南省松濤水庫生態環境保護規定》3部新規實施。法律改變生活,為此,本報聚焦海南新法規,從立法的角度管窺即將到來的生活變化。
個體戶雇工
也要繳養老保險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2007修正)》規定: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體工商戶有雇工的,由個體工商戶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2%為其雇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雇工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執行前款規定繳費基數有困難的,2008年繳費基數可以按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分5年逐步過渡到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
該條例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條例的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的,由征收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征收機關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假借捐贈名義偷稅
追究責任
《海南省華僑捐贈公益事業若干規定》規定:華僑捐贈應當貫徹自愿和無償的原則,禁止強迫華僑捐贈或者向華僑攤派,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強迫華僑捐贈或者向華僑攤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退還,給予警告;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給予行政處分。假借捐贈名義逃匯、騙匯、偷稅、逃稅、走私或者將捐贈的物資銷售、轉讓的,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松濤水庫航行船舶
須符合環保要求
《海南省松濤水庫生態環境保護規定》規定,在松濤水庫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筑壩、圍庫造地、爆破、打井、采石、挖礦、建墳;二、傾倒、填埋放射性物品等有毒有害廢棄物;三、設置有毒有害化學品倉庫及堆棧;四、施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五、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排放污染物;六、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破壞行為。同時還禁止建設禽畜養殖場;設置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炸魚、毒魚、電魚;在松濤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設置排污口等行為。
同時還規定,進入松濤水庫航行的機動船舶應當持有國家規定的證書,符合環境保護要求,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船舶的污水排放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船舶的殘油、廢油和垃圾應當回收,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