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家“安踏”店,上午被強制“踏走”
“由于租賃合同在房子抵押之后簽訂,這樣租賃權就得不到保護。后來房子被拍賣換了主人,法院兩次通知承租方騰退,但對方就是遲遲不肯騰退,為保護買受人權益,法院只能采取強制措施。”今天上午,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對市區解放南路44號的這家“安踏”專賣店實施強制騰退,并將其交付給房子的新主人。
今天上午9點左右,市中院參與強制執行的10多名工作人員來到這家“安踏”專賣店。案件承辦人介紹,此前,法院曾兩次去該店張貼騰退公告,但承租方的人員都將其撕掉。同時,該商品房的新主人也到了現場,她表示:“自己10月份就買下了這座房子,卻遲遲不能使用,我們也要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院強制執行剛開始,一名女店主就開始在現場阻撓。為保證執行工作順利進行,執行人員將女店主強制帶離現場。此后,工作人員開始清點店內財物,隨后將貨品裝上卡車,拉到法院事先租賃的倉庫內。盡管地處商業鬧市區,但現場圍觀的人員不是太多,整個執行工作還是比較順利。
據了解,2006年9月1日,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紹興分行與魯某、王某、戚某、沈某和市南方房地產置業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個人綜合授信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王某將其位于市區解放路44號的商品房以及土地使用權抵押,讓魯某從浦發銀行獲得了授信總額度為1700萬元的款項,有效期限為2006年9月至2008年9月。此外,其他幾人作為保證人自愿為合同履行作保證擔保,合同還對利息支付、保證范圍等作了約定。此后,浦發銀行分6次向魯某發放了1700萬元貸款。由于魯某未按時支付貸款利息,銀行隨后便訴訟至市中院,要求提前解除雙方的合同,并要求對方履行還款義務。在審理過程中,經過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了協議,魯某等人同意歸還銀行借款本金及利息1730余萬元,并解除合同。
此后,被執行人還是遲遲沒有履行還款義務。8月31日,法院委托拍賣公司拍賣了王某當初抵押的這處商品房。10月12日,一名姓謝的買受人以2048萬元的價格買下該商品店。但時至今日,租賃了該商品房的“安踏”店方仍在繼續經營。
案件承辦人告訴記者,按照規定,租賃合同如果是在房子抵押出去之后簽訂的,這樣租賃權就得不到保護,所以承租方必須騰退。據了解,承租方為“安踏”杭州總代理商,簽訂租賃合同的日期為2006年11月9日,租賃期為4年,每年租金為60萬元。承辦法官表示,對于承租方的經濟損失,他完全可以按照簽訂租賃合同的約定,向原先的房主追究違約責任。同時案件也提醒大家,簽訂租賃合同之前,最好查清楚對方的房屋是否已經抵押出去,以降低租房帶來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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