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爭議處理規定本月施行 適用五類人事爭議
修訂目的——
讓新變化與現行制度銜接
省區市自行制定具體辦法
現行的《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是人事部在1997年制定的。此次《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簡稱《規定》)對暫行規定進行了修改,以解決新變化與現行制度的銜接問題。
——人事爭議仲裁制度是化解人事矛盾、構建和諧社會一個重要的糾紛處理制度,需要不斷完善和規范,從而保證人事爭議案件能夠得到客觀、公正、及時的處理,有效地化解人事糾紛,維護和諧的人事關系。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需要人事爭議仲裁發揮更大作用。人事制度改革正在由單項改革進入到綜合配套改革階段,公務員法的頒布實施,特別是事業單位推行聘用制,經常出現人事關系的變更和解除,由此產生的人事糾紛不斷增加。
——公務員法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的出臺,要求人事爭議仲裁處理規定相應跟進。這兩部法律法規明確將聘任制公務員和軍隊文職人員的爭議納入人事爭議仲裁的范圍。
考慮到地方差異,《規定》允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受案范圍——
主要適用于五類人事爭議
職稱評審等爭議不在此列
李某是一個科研機構的科研人員。2003年,他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2005年聘用合同到期后,雙方沒有續簽,但李某仍在原單位繼續工作。2006年,單位突然提出解除聘用關系,李某不服,向人事仲裁委請求繼續履行聘用合同……
其實,不單像李某這種因合同到期后繼續工作而不續簽聘用合同的爭議可提請仲裁,其他如關于約定服務期發生糾紛等人事爭議均可提請仲裁。根據《規定》,人事仲裁的受案范圍主要適用于五類爭議:
(一)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二)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三)社團組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四)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但《規定》特別指出,因考核、職務任免、職稱評審等發生的人事爭議,不按本《規定》而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此外,《規定》實行申請人單方申請制度,即人事爭議發生后,只要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爭議事項符合仲裁機構的受理條件,仲裁機構都應當受理,啟動仲裁程序。對方不提交答辯書或者不出庭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仲裁程序——
五方人士組成仲裁委員會
結案期限不能超過120天
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仲裁申請、受理、開庭審理、調解、裁決等主要環節。當事人應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有管轄權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將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案件,一般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90日內結案。需要延期的,經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批準,可適當延期,但不得超過30日。
在仲裁委員會組成上,《規定》要求由五方人士組成,即公務員主管部門代表、聘任(用)單位代表、工會組織代表、受聘人員代表以及人事、法律專家,體現了多方原則,使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更具有代表性。
另外,中央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設在人事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市、地(市、州、盟)、縣(市、區、旗)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獨立辦案,相互之間并無隸屬關系。
我國10年處理人事爭議案件近10萬件
人事部最新統計數據顯示,從1997年《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頒布實施以來,全國各級仲裁機構已累計處理人事爭議案件近10萬件。
目前,在全國形成了一個有2532家各級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構成的人事爭議仲裁組織體系。中央一級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成立了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近98%的地市和75%的區縣設立了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全國現有專兼職仲裁員19000多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