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規定公積金不能同時貸款和首付
今起,職工購買同一套住房,已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能再同時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首付款。經過1年來廣泛征求意見,討論、修改、完善,并經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成都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出臺,于10月1日在全市范圍內施行。
沒簽合同也得繳存公積金
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企事業和其他組織常駐本市代表機構等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
在職職工,是指在上述單位工作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不包括外方及港、澳、臺人員)。包括與單位簽訂聘用(勞動)合同或雖未簽訂合同但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那些進城務工人員如果和單位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單位也要為其繳存公積金。”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解釋說。
一月內給新職工辦公積金
單位新錄用或新調入職工,應于錄用或調入之日起30日內到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手續。“也就是說,錄用一個新職工一個月就要開始繳存公積金。”
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在規定的繳存比例范圍內調整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一年中,單位原則上只能調整一次繳存比例,但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單位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上一年度虧損;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本市統計局公布的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60%;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形成會議決議,在單位內部公示7日。
困難職工可提取公積金
新政策適當放寬了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條件,對一些生活困難的職工放寬了公積金的提取條件。困難職工還可一次性提取申請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本息余額,并注銷個人賬戶。
凡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的職工除以前規定的購買自住住房;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償還個人購房貸款本息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外,離休、退休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出國定居或到港、澳、臺定居的;職工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職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仍未就業,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男性已滿50周歲、女性已滿45周歲,未再就業,且家庭生活困難的都可以申請提取公積金。“但職工在同一年度,又購買自住住房,又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又償還個人購房貸款本息的,只能以其中一項申請提取公積金一次。”
公積金不能同時貸款和首付
新辦法還明確職工購買同一套住房,已經申請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能再同時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首付款。可在償還貸款一年以后憑相關證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此舉意在體現公積金的互助性和公平性。”
另外,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無房屋所有權的共同還貸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按月結息 提公積金不再打堆
為方便職工提取,公積金提取取消了6月30日結息日限制,實行按月結息,一年之中任何時候都可憑還貸明細來提取截至上月結息后的公積金,避免每年7、8、9月出現的提取高峰期。
為規范管理,新辦法明確職工住房消費提取住房公積金由以前的事前辦理變為事后辦理,簡化了手續,方便了職工,杜絕了套取公積金的不法行為。
房貸險不再強制購買
新政策明確了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房貸險的自愿性。將原來申請人強制購買房屋貸款綜合保險變更為自愿選擇購買保險,減輕繳存人的購房負擔。
貸款額以實際繳存比例計算
新辦法出臺讓貸款額度計算更精確。明確規定了單筆公積金貸款額度應同時具備最高額度為25萬元、不超過所購住房價值總額的70%、不高于借款人及配偶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計算公式為“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公積金個人月繳存額之和÷實際繳存比例×12(月)×0.45(還款能力系數)×貸款期限(最長可貸年限)。”其中,計算公式中的繳存比例已由過去的“定量”———“6%”,更改為現在的“變量”———“實際繳存比例”。即,按在職職工的實際繳存比例來精確計算貸款額度,使其計算更為合理。
樓盤申請公積金貸款要求更高
為適應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政策,防范貸款風險,嚴格了對公積金貸款項目的審查,增加了開發商申請公積金貸款合作的前置條件,明確規定了對合作項目的要求。這些要求包括,開發商已取得“五證”,其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不得低于三級(含暫定)等五大內容。
不能用公積金買豪華房
新辦法還規定,公積金貸款只能用于購買在本市行政區域國有土地上修建的,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普通住房,并重點支持中低收入職工購買中小套型、中低價位的自住住房。
這在公積金貸款發放中更加明確了公積金貸款的支持對象。即由過去的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購買商品房轉變為支持中低收入職工購買中低價位、中小戶型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得用于購買豪華住房,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性更加完善。










